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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2011-05-17 09: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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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院代码:13863
  五、学院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21号
  六、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创办于1951年的天津铁路工程学校和创办于1953年的天津铁路成人中专学校,建校60年来,已培养各类人才10余万名。
  学院开设铁道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高速铁道技术、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技术、工程测量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高速铁路工程及维修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交通运营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物流管理、电气化铁道技术、铁道机车车辆、高速动车组驾驶与维修、应用电子技术、基础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筑经济管理、铁道通信信号、城市轨道交通控制、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安全方向)等二十三个专业。
  学院建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铁路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培训中心、教育部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培训中心,是铁道部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铁道部铁路机车司机培训基地。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院设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设普通高职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1年面向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高考报考指南。
  第七条 学费标准: 5000-55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8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考生分数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数学、英语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联合颁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体检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铁道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高速铁道技术、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技术、工程测量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高速铁路工程及维修技术、铁道交通运营管理、电气化铁道技术、铁道机车车辆、高速动车组驾驶与维修、基础工程技术等十二个专业只招收男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铁道通信信号、城市轨道交通控制等五个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为8:2;铁道机车车辆、高速动车组驾驶与维修、铁道通信信号、城市轨道交通控制等四个专业要求无色盲及色弱、裸眼视力5.0以上。
  第十七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为激励优秀学生不断进步和救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制定了较完善的奖励助学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奖助项目。此外还专为贫困学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1年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 址:www.tjtdxy.cn
  电 话:022-26748181、26182649、26744940(兼传真)
  E-mail :tjtdxy@163.com
  邮 编:300240
  地 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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