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共青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国标代码为13430,上级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学院是由南昌大学申报举办,经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成立、教育部确认的一所本科综合性独立学院,成立于2002年。
第三条 学院位于江西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先导示范区共青城市,是南昌大学重点建设发展的校区之一,学院占地面积1041亩,现有在校生9000余人。
第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颁发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学院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学院现有的教育资源、办学资源、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及毕业生就业情况,在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的情况下制定招生计划,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院招生就业处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分省分专业计划报各省招办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七条 2016年学院面向15个省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招生总数为1000人,按各省级招办规定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录取。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我院招生简介或登录学院网站查询。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院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条 学院本科的录取批次在本省为本科院校第二批,在外省(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由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专业成绩认可各省招办组织的统考成绩,录取时要求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各省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按各省艺术类投档成绩从高往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录取专业原则上均可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志愿。如因政策原因不能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则录取专业按考生进档的先后批次,分别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投档。如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章 奖学金、助学金措施
第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学院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普通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基础课奖学金、双优奖学金等,同时采取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爱心奖学金、特困奖学金等措施资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家庭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考生生源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章 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院各专业的学费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根据专业不同,学费预收13000-15500元/学年;住宿费1200-2000元/学年。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通信地址:江西省共青城市南湖大道50号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招生就业处(邮编:332020 )
咨询电话:0792—4341913、0791-88305088
传 真:0792—4341913、0791-88319779
电子邮箱:zjc4341913@163.com 网址:http://www.ndgy.net
第十八条 本年度招生政策、办法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