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军工程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空军工程大学是为我军培养航空航天、防空反导、信息攻防、空管领航、装备管理等领域一流人才的军事院校,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是全国重点大学、全军五所综合大学之一、空军专业技术最高学府。颁发空军工程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条 为保证空军工程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实施办法》和教育部、人社部、“四总部”有关规定,以及我校本科招生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空军工程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 空军工程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空军工程大学设立由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担任。
第六条 空军工程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 空军工程大学依据总部下达的分省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
第八条 空军工程大学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 空军工程大学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平行志愿投档省份为招生计划的100%,在顺序志愿投档省份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
第十条 在政审面试合格、军检结论符合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符合空军工程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总分成绩相同考生依次比较单科成绩,文科专业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专业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一条 对于非平行志愿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承认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符合国家、军队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以及符合《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优先录取政策。对于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我校承认加分投档成绩,并按投档成绩分配专业。
第四章 复查复检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我校组织新生政治考核复查和军事职业适应性检测复检,复查复检不合格的,按照《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分流安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只招收高考成绩总分在各省(市)一本线以上、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审档、复查复检按《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空降兵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招生章程由空军工程大学招生办负责解释。本章程如与教育部、人社部及“四总部”有关政策矛盾、以教育部、人社部及“四总部”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