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烟台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简介
第四条 学院全称:烟台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2396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烟台高新区滨海中路2018号。 邮编:264670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学制三年。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及批准单位:2001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第八条 办学基本条件及院系设置:学院占地1200亩,校舍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5亿元,馆藏图书134万余册。学院现有教职工1061人,其中专任教师803人,教授51人,副教授321人,具有硕、博士学历学位的388人,全日制大专在校生17000余人。现设有机械工程系、电气与电子工程系、信息工程系、会计系、艺术设计系、经济管理系、对外经济贸易系、建筑工程系、汽车与船舶工程系、公共管理系、食品与生化工程系等13个教学单位。
第九条 办学成就:学院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山东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院校”,中国职教学会现代学徒制研究中心主任单位、山东省现代学徒制试点联盟理事长单位、山东中华职教社副主任单位、山东省职业教育学会副会长单位,荣获“全国职业教育先进集体”“黄炎培优秀学校奖” “山东省文明单位” “山东省校企合作一体化办学示范院校”等称号。建有国家级重点建设专业10个、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1个、国家级精品课程及精品资源共享课程3门、省级精品课程53门、省级示范特色专业9个、省级实训基地5个,拥有全国优秀教师1人、省级教学团队9个、省级教学名师8人、省级青年技能名师培养对象2人。
第十条 办学理念:学院秉持“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办学宗旨和“以学生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理念,把“扎实的专业知识、精湛的实用技能、过硬的职业素质”作为人才培养目标。
第十一条 办学特色:学院实施“特色立校”“创新兴校”“人才强校” “文化育校”四大战略,办学特色鲜明。与烟台8个县市区开展全面战略合作,牵头组建并参与烟台市服务外包等12个职教集团;与德国手工业行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师资培训、考试认证基地合作,建成“德国手工业行会培训考试认证基地”;与西门子公司共拓校企合作新模式,打造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在山东省职业教育智能制造示范中心;与华为、一汽大众、上海通用、富士康等世界500强企业及烟台张裕、东岳汽车等知名企业紧密合作,引进丰田T—TEP、通用ASEP、思科CCNA、FANUC等20余个优质教学项目,校企共建12个专业;建有“全国高职土建类师资培训基地” “山东省制造业人才培训基地” “山东省服务外包培训基地” “山东省船舶制造业人才培训基地”“山东省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基地”等20余个培训基地,“Internet/移动互联网应用开发”等国培、省培项目13个,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站点30余个,年完成社会培训3万余人次;与英国安格斯学院、韩国东明大学校、台湾朝阳科技大学等10余所国家和地区高校开展师生交流、学术科研等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烟台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烟台职业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计划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机电一体化技术、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机电设备维护与管理、电气自动化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电力系统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新能源汽车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图形图像制作、计算机网络技术、动漫制作技术、软件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会计、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建设工程管理、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土木工程检测技术、国际商务、国际贸易实务、商务英语、应用韩语、报关与国际货运、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机械制造与自动化、船舶工程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制冷与空调技术、应用电子技术、通信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服装与服饰设计、学前教育、食品营养与检测、药品生产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等。
第十六条 招生计划:招生类别及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向社会发布为准,将来通过学院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招生条件及录取要求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在录取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在省招生部门统一组织下,按照规定程序,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所有专业录取时不限语种。
第十九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在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批次:录取批次以专业计划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院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第二十二条录取原则: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录取线内按报考我院的第一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根据考生报考情况适当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若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2、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3、与本科高校分段培养计划,在录取专业方面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即优先安排分数较高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对于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4、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成绩相同时将参考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体育测试成绩进行择优录取考生。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省相关招生政策执行,我院美术类专业使用省级统考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专业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第二十六条 通过邮政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收费标准:在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收费标准内执行。学费按学年度收取,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文法财经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校企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
第二十八条 退费规定:对于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的学生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实践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月计算)。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资助特困生政策: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和我院实际,学院协助学生办理助学贷款并设立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金,另外提供部分勤工俭学岗位。
第三十条 奖学金: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学院建立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院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及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烟台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学历,进入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学历查询系统。
第三十二条 就业:学院主动为毕业生联系工作岗位,按照“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免费帮助毕业生及早落实工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核查身份证、准考证、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烟台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联系电话:0535—6927062 传真: 0535-6927063
学院网址: http://www.ytvc.com.cn 电子信箱: ytddzs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