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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09-06-15 10: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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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09年实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制定的《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本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行为,使招生录取工作能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中国矿业大学

  第二条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重点大学,“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高校之一,设有研究生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0290

  第五条 学校地址:江苏省徐州市

  第六条 招生类别:普通本科生(含自主选拔录取生,保送生,艺、体类学生, 高水平运动队,对口单独招生,新疆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内地班学生)。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校设立由主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年度招生规模;审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批准本校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协调解决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核准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中国矿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本校2009年计划招收普通本科生6750名,招生范围面向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30个省(市)、自治区。继续在部份学院试行按照学科类别招生(10个类涵盖原23个专业),学生入学后按类别培养,两年后分流到招生类别所涵盖专业完成教学计划直至毕业;除按照学科类别招生以外的其它37个专业仍按照专业招生。具体分专业(类)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条 本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继续试行“学校负责,省考试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按照《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普通本科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录取新生。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总分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重点高校录取线以上的考生中,对报有我校志愿的考生,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相关信息,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新生。在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情况下,则按照数学和外语二门课高考总分高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的原则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公平、公正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当考生高考总分和所填报专业志愿相同情况下,则参考数学和英语二门课高考总分高低确定录取专业。对报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在相关专业录取未滿额情况下,视其专业意向进行调剂录取;对未报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在其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情况下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提前投档或增加分数投挡的考生,本校按照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 我校生源基地中学推荐报考的考生;

  2. 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二等奖以上者;

  3. 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以上者;

  4. 高中阶段参加市(地)级以上体育比赛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运动员;

  5. 高中阶段参加市(地)级以上文艺调演比赛,个人项目获得二等奖以上者。

  第十四条 具有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重点高校投档线以上,并以学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将按照所在省招生考试部门有关规定择优录取。其中符合我校自主选拔条件第2、3条者,可录取进入我校孙越崎学院学习;自主选拔文化课考试成绩为优秀者,加20分进行录取专业排序,自主选拔文化课考试成绩为良好者,加10分进行录取专业排序。

  第十五条 本校采矿工程专业不招收女生,其它专业没有招收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本校在新生入学报到后进行体格复查和录取资格审查,发现问题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生毕业

  第十七条 本校学生毕业时,符合《中国矿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毕业规定者,发给中国矿业大学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中国矿业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者,授予中国矿业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十八条 本校招生监督工作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并维护考生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校按照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规定标准收取下列费用。

  (一)培养费:

  1. 采矿工程专业每生每年2300元;

  2. 艺术设计、音乐学专业每生每年6800元;

  3. 其它各专业每生每年4600元。

  (二)住宿费:

  每生每年1400元。

  第二十条 普通本科生招生咨询:

  Http://zs.cumt.edu.cn

  E-mail:zsjwc@cumt.edu.cn

  咨询电话:(0516)83590143,传真:(0516)83590154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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