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学校名称: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院校代号:10857(国标) 1105(北京)
办学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5号(院本部)
北京市朝阳区东坝红松园北里甲1号(东校区)
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辛庄90号(南校区)
北京市密云县西大桥路7号(密云办学点)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办学层次:大学专科,学制三年。
办学类型: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特点:学院具有近60年建校历史,现是国家级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单位,是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是国家 “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单位之一; 是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批准的“电子信息产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院校;是北京市信息技术类专业教师培训基地依托单位;是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在几十年的办学过程中,为我国培养了七万余名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较强职业能力的电子信息技术及综合类专门人才,为国家的电子工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党和国家领导人李鹏、李岚清分别为我院四十年、五十年校庆题词,历届国家电子行业领导对我院的人才培养给予了充分肯定。
学院开设面向高新技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的34个招生专业,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型专门人才;人才培养目标与北京市产业发展方向高度相符,充分体现出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学院拥有一支教学经验丰富、敬业精神强、整体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目前专任教师457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占 53 %,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占30%。现有在校学生8000余人。学院注重学生基础学习能力、职业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举办科技艺术节、体育节和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学生社团蓬勃发展,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学院培养的毕业生深受电子、通信、航天、科研、金融、公安系统及各界用人单位的欢迎,多年来毕业生就业率一直在99 %以上。
学院秉承“博学笃行,术道精诚”的校训精神,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树立先进的教育服务理念,充分依托行业办学的优势,深度开展产学合作,形成校企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人才培养模式,营造“校中有企、企中有校”的良好育人环境,使教学过程理论联系实际。现校内拥有11个生产性综合实训基地。校外企业实训基地、顶岗实习单位达300余家。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现已有十多年合作办学的历史。不断拓展留学生教育,几十个国家的学生在校学习汉语,学历教育留学生规模也在逐年扩大。教育教学改革与中外合作办学的不断深化,正在促进我院向着高水平、国际化的教育方向发展,为我院培养未来首都国际化大都市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招生对象:
1. 北京:参加当年高会统招的考生(含艺术类考生);
2. 外省: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的考生。
招生条件: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为准。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政策、原则。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考生的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其它录取条件;
3、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身体状况应适合专业所要求的体质;考生须如实填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院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条例执行;
4、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优秀学生、运动成绩突出、有特长的考生;
5、对于北京考生:在高考成绩达到高职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同一科类的考生按分数(语、数、外三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投档时顺序检索考生志愿,只要考生会考成绩符合所报志愿的要求且该专业招生计划未满,考生将被此专业录取。投档后,若有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将向社会公布,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并仍按上述办法进行录取;
6、对于外省考生: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有关规定执行;
7、不设男女生录取比例。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学院负责寄发录取通知书。
学费标准:一般专业学费6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8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90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收取,每年550-650元。
其它情况:
1、凡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校活动;有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均可争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
2、家庭贫困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和学生困难补助。
咨询电话:010-64353978、64374282
学院网址:www.bitc.edu.cn
招生咨询邮箱:zsb@bitc.edu.cn
附则:本章程由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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