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宁波财经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 2022 年宁波财经学院艺术类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宁波财经学院
第六条 学校国标码:13001,浙江省招生代码:0074
第七条 办学类型:民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学历证书: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宁波财经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高职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宁波财经学院高职毕业证书。
第十条 办学地点:本部校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杭州湾校区:浙江省宁波市(慈溪)杭州湾新区博华路77号;象山校区: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大目湾新城丽湾路599号。
第十一条 学校简介:宁波财经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始建于2001年,2015年成为浙江省首批应用型本科建设试点示范高校。拥有本部、杭州湾、象山等3个校区,占地面积1700余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近2万人。学校现有42个本科专业,形成了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经、管、工、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学校不断凝练学科发展方向,围绕大宗商品流通、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家族财富管理、金融大数据技术、文物保护与文物遗产、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文化传播与视觉系统设计、影视制作与影视产业管理等研究领域,着力打造优势、特色学科。现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2门,省一流学科3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省级新兴特色、优势重点专业20个,市重点学科5个。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则的制 定,确定招生规模及其它招生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及学校自身办学条件,2022 年拟招艺术类本科专业(类及方向)9 个,专科专业 4 个,拟招生专业目录如下:
序号 | 层次 | 专业名称 | 科类 | 学制 |
1 | 本科 | 动画 | 美术类(设计学类) | 四年 |
2 | 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 | |||
3 | 视觉传达设计(中韩 2+2 学分互认班) | |||
4 | 数字媒体艺术 | |||
5 | 表演 | 影视表演类 | ||
6 | 广播电视编导 | 编导类 | ||
7 | 广播电视编导(中韩 2+2 学分互认班) | |||
8 | 戏剧影视文学 | |||
9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播音主持类 | ||
10 | 专科 | 摄影与摄像技术 | 美术类 | 三年 |
11 | 戏剧影视表演 | 影视表演类 | ||
12 | 播音与主持 | 播音主持类 | ||
13 |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 | 编导、摄制类 |
备注:具体招生计划和学费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省统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我校美术类(设计学类)、影视表演类、编导类、播音主持类、摄制类等艺术专业均采用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不另行组织校考,报考对象和条件参照各省艺术类统考安排和要求执行,以生源所在省统考录取规则为准,如生源所在省未定录取规则,则按照以下规则录取:
1、美术类(设计学类):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 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位次号录取。
2、影视表演类: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位次号录取。
3、播音主持类: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位次号录取。
4、编导类:按照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位次号录取。
5、摄制类:按照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位次号录取。
第十七条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不设单科成绩要求,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
(一)33000元/学年: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
(二)35000元/学年: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
(三)36000元/学年:视觉传达设计(中韩2+2学分互认班)、广播电视编导(中韩2+2学分互认班);
(四)20000元/学年:播音与主持(高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高职)、摄影与摄像艺术(高职);
(五)25000元/学年:戏剧影视表演(高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联系方式:
宁波财经学院招生网:http://www.nbufe.edu.cn/zsb
招生官微: nbdhyzsb
招生办联系电话:0574-88052238、88052239
招生咨询 QQ 群:193599033
纪检监察审计处电话:0574-88044810。
通讯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 899 号宁波财经学院招生办
邮编:315175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宁波财经学院授权宁波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