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要求,结合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999。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类型:普通全日制独立学院。
第八条 批准成立时间:2005年6月。
第九条 校 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文化区。
第十条 办学基本条件: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由山东财经大学、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按新机制、新模式联合举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成立,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的独立学院。学校坐落于山东省泰安市,学校总占地227544平方米,建筑面积128560平方米,现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356.25万元,学生宿舍总面积46913平方米,教学用房总面积46752平方米,教学用计算机总台数890台,教师职工395人,图书馆藏书近40万册.学校建有功能设施齐全的实验室、学生公寓、太阳能浴室、学生餐厅、商业街以及全塑胶标准操场等现代化教学、生活和文体设施,并建有占地20000余平方米大学生素质拓展基地。学校现有在校生6115人,学校下设8个教学系(部):会计学系、国际商务系、金融管理系、工商管理系、人文艺术系、信息管理系、基础教学部、体育教学部,开设财政学、金融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保险学、投资学、统计学、经济统计学、应用统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新闻学、英语、日语、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税收学、电子商务27个本科专业和金融管理与实务、国际贸易实务、旅游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新闻采编与制作、会计6个专科专业,专业涵盖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理学、艺术五大学科门类。近年来,我院不断加强学校内涵建设,注重培育特色教育教学,实施教学质量工程,取得了较好成绩。
第十一条 办学特色:
建校以来,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以服务为根本,以质量为生命”的办学理念,遵循“厚德明志,博学笃行”的校训,贯彻“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方针,狠抓教学质量。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在与校本部“高位嫁接,承包办学”的基础上,坚持与母体错位发展;根据建设教学型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通过教育教学模式改革、教学计划调整、教学质量工程等一系列的工作逐步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坚持“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分类指导、柔性培养”的培养理念,按照厚基础、宽口径、重能力、高质量的原则,纵向注重系统性、横向注重渗透性,构建立体、互通的人才培养体系。引导学生自主学习,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建立合理的基础课程平台,实施模块式课程组合,进行复合式能力培养;设立奖励学分,激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学术研究,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创新能力;突出强调实践性教学,强调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
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学校积极进行了一系列的特色教育教学模式改革, 构建了“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素质教育+创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五位一体的教学体系,提出了 “两优、两重、一适应”和“3+1”的课程设置模式,优化教育资源利用,优化课程体系设置,重视基础知识训练,重视实践能力培养,使学生能够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人才市场需要。学校开展以主题演讲与主题写作为主要内容的“早读晚写”特色教育教学活动,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大学生人生职业规划教育和大学生素质拓展教育。学校注重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根据因材施教、个性化培养的原则,推行大众教育和精英教育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开展“99+1”人才培养新模式。对综合素质高、特长突出、个性明显的学生按照拔尖创新人才目标培养。学校开办“创新创业人才试验班”选拔一批品学兼优且有志于创业的同学,朝着创新创业的方向培养,使之具备企业家的素质。学校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设立了心理宣泄室、沙盘游戏室,成立了山东省内首个艺术心理工作室,开设艺术心理治疗等课程,有计划地分步对学生进行团体和个人心理辅导,缓解学生在学习、就业以及交友、恋爱等方面的压力和负面情绪,收到了极好的成效。
学校坚持“积极引进,大力培养,优化结构,提升水平”的方针,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校按照自有教师50%,母体学校聘任教师30%,社会聘任教师20%的比例,建立起了一支以首席主讲教授和专业责任教授为核心,以讲师为教学骨干,专、兼结合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为保障教学质量,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确立了严格的教学评价机制,对学院的教学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指导与督查,评价结果存入教师教学档案,并作为学院续聘教师与否的依据;制定了学院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度,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和各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完善了教学信息员制度,听取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时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健全了教师教学质量问卷调查制度,及时听取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逐步改善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立足山东,面向全国开拓就业市场。对学生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就业指导,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学校依托财税、金融行业和黄金集团企业优势,实施委培式、订单式校企联合办学培养模式。在培养方向上面向企业、服务企业、贴近企业,形成以就业促招生,以就业促发展的办学特色。
学校注重校园文化建设,每年开展创业设计大赛、学术科技节,举办了学术讲座、创业大讲堂、大学生维权知识讲座。学校开展一系列高品位、高层次、高普及率的文化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生动活泼的校园文化,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校园品牌活动。学校每年举办社团成果展、嘉年华社团活动月、社团风采大赛等品牌活动,丰富了校园文化生活,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种活动,尤其是学科类竞赛,如ERP沙盘模拟大赛、证券模拟大赛、市场营销大赛、软件设计大赛、数学建模大赛、英语竞赛等。学生在各类竞赛中取得佳绩。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2015年学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院按照生源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在分数相近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数学等科目成绩较高,文艺、体育特长明显以及单科竞赛获国家或省级奖项的考生。(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所有调档考生按实考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从第一名考生开始,依次安排其专业志愿。当分数未达到该生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看其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的录取线,依次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所报专业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者,安排到缺额专业。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十七条 在录取专业方面,学校尽量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并根据第一专业志愿报考人数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对于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我校)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九条 凡有文艺、体育和其他专长的考生,以及单科竞赛获国家或省级奖项的考生,须在招生录取前与我校招生部门取得联系,提供相关证明,经我校认可,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优先安排录取专业。
第二十条 我院在录取中对于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运用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所有学生入校后要统一编入英语教学班学习(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报考英语专业考生我校对外语将限外语单科成绩,具体分数将视情况而定,且须参加当地招生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并要求口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要求: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办法,依据文化成绩达到省招生考试院的投档线后按专业成绩排名录取。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体检或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勤助贷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科学费标准为热门专业(会计学、金融学、财务管理)13000元/年,其他普通类本科12000元/年,艺术类本科14000元/年,普通专科学费90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如国家及省政策有所变动,最终以国家及省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政策按生源省地信用助学贷款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原则上不减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获得各类奖学金、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等方式解决。建议考生在报考我校前,认真分析我校收费标准并根据家庭实际经济条件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本校设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学校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盖“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印章。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专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盖“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印章。
第七章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地址和联系方式。
本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文化区
招生电话:(0538)8369666 83698888369182 8369591 8369520
邮政编码:271000
网 址:http://www.sdor.cn
E-mail:sdorzsb@sohu.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www.sdedu.gov.cn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gaokao.chsi.com.cn查询,也可登录我校网站查询www.sdor.cn。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