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白云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822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学苑路1号,邮政编码:51045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白云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我校与国外大学合作学分互认课程,符合条件者,可获得相应国外大学授予的学士学位。
专科层次的市场营销(BTEC Higher National Diploma in Business)专业是中英合作教育项目【批准证书编号:POE44GB3A200303220】,毕业颁发广东白云学院专科文凭和英国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igher National Diploma)。市场营销(3+0)是中澳合作教育项目【批准证书编号:PDE44AU3A20100376N】,毕业颁发广东白云学院普通专科文凭和澳大利亚巴拉瑞特大学高级商务文凭(Advanced Diploma of Business)。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各生源省(市、自治区)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
本科层次:广东省在第二批本科B线录取,外省本科录取批次按各生源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专科层次:在广东省第三批专科B线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为105%。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白云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广东白云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要求
专业录取先按“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即对未被第一志愿录取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询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同等条件下的考生,高考总分相同,则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部分专业按专业大类招生,入学一年后按学生意愿分若干专业方向,详见2013年各省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科层次的市场营销(BTEC Higher National Diploma in Business)专业是中英合作教育项目【批准证书编号:POE44GB3A200303220】,市场营销(3+0)是中澳合作教育项目【批准证书编号:PDE44AU3A20100376N】,只录取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我校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各批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本科层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动画等专业因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色盲考生慎重报考。服装设计与工程(服装设计与表演)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条件有要求,要求考生五官端正、身材匀称、皮肤无明显疤痕,请男身高1.75米以下、女身高1.65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
1.本科层次:视觉传达设计、工业设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车辆工程、工业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动画、工程造价、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为19000元/年,其它专业学费为18000元/年,住宿费为1500元/年;
2.中英合作教育项目:学费为25000元/年(不含英国BTEC HND一次性注册费210英镑),住宿费为1500元/年。
3、中澳合作教育项目:学费为35000元/年,住宿费为1500元/年。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 我院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奖励的比例占学生20%以上,每年奖励学生2000余名,奖助学金分别为每人8000元、5000元和2000元。每学年评选一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奖金分别为:1500元、800元和500元。每学年评选一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科技竞赛、职业技能竞赛、文体比赛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者;或见义勇为,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者,获单项奖学金,奖金数额300元——1500元。
社会上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个人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而设立的奖学金。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协助办理助学贷款。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排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检委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人:李纯英
监督电话:(020)36095694
传真:(020)36093892
电子邮箱: bvtc2006@163.co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6093333 86472711
传真:(020)36095908
电子邮箱:zsb@baiyun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baiyunU.edu.cn
招生网址:http:// www.baiyunU.edu.cn/zsb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白云学院于2013年3月20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白云学院2013年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白云学院授权广东白云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