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 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619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从化温泉镇,邮政编码:51097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内获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士学位并 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 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 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 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批次录取。
广东省为本科第二批B线,广东省外为本科第三批。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 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 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 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 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投档分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 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在第一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 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或有相关特长加分者。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 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的要求:
英语加试:英语专业、对外汉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须加试英语口试,成绩要求D级及以上。
本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对视力的要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通信工程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艺术 设计学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专业录取对往届生与应届生、男生与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 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 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 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 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 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艺术设计学 专业每生每年18000元,行政管理专业、公共关系学专业、工商管理专业每生每年15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年16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我院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学年综合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与申诉联系部门:党委办公室
联 系 人:陈运飘
监督电话:020-61787331
传 真:020-61787368
电子邮箱:wll@nfsysu.cn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61787326、61787201、61787202、61787203、61787204、61787205
传 真:020-61787333
电子邮箱:nfzsb@mail.sys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nfsysu.cn/
招生网址:http://zsb.nfsysu.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委员会于2010年3月30日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10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授权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 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