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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2008-05-29 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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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保证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2008年本科、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37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校 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原空港路19号)

  第十条 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由青岛理工大学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院位于青岛崂山风景区北麓,环境优美,交通便利,设施齐全。学院占地1040亩,校舍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各类教学、生活和文化体育设施齐全。现有图书资料62万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5600多万元,专任教师 553人,其中教授、副教授 166人,博士 40人,硕士 338人,现有在校生11000多人。

  学院依据社会需求、学生就业和青岛理工大学的优势学科,确定重点学科发展,现有六系两部,即土木工程系、机电工程系、计算机工程系、经贸系、建筑与艺术系、外语系和基础部、体育部,设置17个本科专业和16个专科专业,涉及理、工、商、文、经等学科门类。

  学院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秉承“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培养理念,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和专业技能训练,努力培养高级应用型创新人才。

  学院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以诚信铸品牌”的办学理念,充分利用青岛理工大学的师资力量、办学经验、教育改革成果等优质资源,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我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我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和琴岛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我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生源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六条 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并根据第一专业志愿报考人数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七条 我院各专业(类)不限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但外语主要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的考生应有一定的美术基础,考生入校后要参加美术测试,成绩不合格者由考生自主选择转入相近专业。

  第十九条 我院艺术类专业按国家有关文件和我院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为提高新生报到率,维护国家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我院接到考生电子档案后,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对拟录取的考生征求意见,对自愿放弃志愿的考生,我院可不予以录取,并将电子档案退回。因退档产生的计划缺额可用于录取其他考生。由于考生通讯不畅、回复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本科学费标准为:艺术类12000元/生/年,其他专业10000元/生/年。专科(高职)收费标准为:艺术类7000元/生/年,理科6500元/生/年,文科6000元/生/年。除学费外,还要按标准收取住宿费,生活费用自理。如国家及省政策有所变动,最终以国家及省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对弄虚作假、体检或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我院设立奖学金制度,每年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按等级发放奖学金,获奖率约40%。我院原则上不减免学费,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给予适当困难补助和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由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具印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院在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后,对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按有关政策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六条 我院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 http://www.sdpec.edu.cn; http://gaokao.chsi.com.cn .

  第二十七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原空港路19号)

  邮编:266106

  咨询电话:0532--86666668 86666661

  传 真:0532--86666588 86666270

  学院网址: http://www.qdc.cn

  E-mail:qdzb13378@163.com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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