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为保证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2009年本科、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37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层次(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安排,2009年我院本科、专科均有招生计划)
第七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校 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第十条 招生计划:详见附表《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2009年分省分专业计划表》
第十一条 计划性质:国家统招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详见附表《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2009年分省分专业计划表》
第十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青岛理工大学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校。
学院位于青岛崂山风景区北麓,环境优美,交通便利,设施齐全。学院占地1050亩,校舍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各类教学、生活和文化体育设施齐全。现有图书资料66万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6700多万元,专任教师 607人,其中教授、副教授 182人,博士 42人,硕士 392人,现有在校生12400多人。
学院设有土木工程系、机电工程系、计算机工程系、建筑与艺术系、经管系、会计系、外语系,涉及17个本科专业和16个专科专业,涵盖理、工、商、文、经等学科门类。这些专业的特点:一是精选青岛理工大学的优势专业,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二是突出青岛乃至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急需专业,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三是突出应用型专业,满足用人单位需要。
学院注重强化实践环节教学,增强毕业生的实践技能和岗位适应能力。已建成物理实验室、建材实验室、电工实验室、计算机综合实验室、测量实验室、机械实验室、土木工程实验室和实训中心等19个,正在建设实验室7个,投资2000万元建成金工和数控机械加工实训中心,一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在学生实习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统招计划,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录取新生。我院主要面向山东省招生,另外在江苏、河北、河南、天津、山西、陕西、黑龙江、辽宁、吉林、内蒙古、甘肃、青海、新疆、湖北、湖南、四川、重庆、江西、安徽、云南、宁夏、广西等安排部分招生计划,生源地遍布全国2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我院普通文理专业分别安排在本科三批和专科二批招生,艺术类本专科分别安排在本科一批和专科一批录取。
学院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充分利用青岛理工大学的师资力量、办学经验、教育改革成果等优质资源,秉承“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理念,以培养符合社会需求、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在基础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创新、服务社会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声誉不断提升,毕业生以其定位准确、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等优势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
学院的发展目标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科教强国战略,立足青岛,面向山东,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以诚信铸品牌”的办学理念,以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以目标,努力把学院办成一所人民满意、政府放心、学生家长信赖的全国一流的独立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由举办高校青岛理工大学纪委参与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七条 招生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身体健康的考生。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我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院按照生源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我院招生分四个批次:艺术本科一批,普通本科三批,艺术专科一批,普通专科二批。
第二十二条 录取原则:
(1)我院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综合素质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
(2)在录取专业方面,学校尽量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并根据第一专业志愿报考人数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新生入校后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将根据实际受理,并可按上级有关规定作适当调整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3)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4)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5)艺术类录取原则: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办法,对文化成绩达到投档线的考生,按照山东省艺术类统考成绩及综合测评等,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院外语教学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其他小语种的考生入校后外语需转为英语,不建议其他小语种考生报考我院。我院各专业(类)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四条 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应有一定的美术基础,考生入校后要参加学院组织的美术测试,成绩不合格者由考生自主选择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新生报到率,维护国家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我院接到考生电子档案后,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对拟录取的考生征求意见,对自愿放弃志愿的考生,我院可不予以录取,并将电子档案退回。因退档产生的计划缺额可用于录取其他考生。由于考生通讯不畅、回复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并向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七条 本科学费标准为:艺术类12000元/生?年,其他专业10000元/生?年。专科(高职)收费标准为:艺术类9000元/生?年,理科8500元/生?年,文科8000元/生?年。除学费外,还要按标准收取住宿费,生活费用自理。如遇学费调整,按物价部门新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对弄虚作假、体检或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我院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政府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另外,我院设立内部琴岛学院奖学金、琴岛学院“世奇奖学金”等,每年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按等级发放奖学金,内部奖学金获奖率约40%。
我院原则上不减免学费,建议考生认真分析我院收费标准并根据家庭实际经济条件慎重报考。新生入校后,对个别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学院给予适当补助或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价费发[2004]55号文件规定: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由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具印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颁发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我院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教育部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 .和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pec.edu.cn ,也可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http://www.qdc.cn 或http://zsjy.qdc.cn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邮编:266106
咨询电话:0532--86666668 86666661
传 真:0532--86666588 86666270
学院网址: http://www.qdc.cn
E-mail:qdzb13378@163.com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9年4月15日起生效。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