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太原大学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太原大学普通高职高专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并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拟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政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开展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及新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的全称:太原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1242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九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十条 学校地址:太原市坝陵北街2号。邮政编030009。下属有两个二级学院:太原大学教育学院(地址为太原市杏花岭街2号,邮政编码:030001)和太原大学外语师范学院(地址为太原市南内环街南二巷15号,邮政编码:030012)。
第十一条 学生待遇: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后,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有关省(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全面考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无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四条 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招办的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1.2,对投档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考试成绩达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测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接受省招生办、学校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网站直接进行查询。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一律予以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学费及公寓住宿费,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对考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进行教学。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及优秀学生奖、学业优秀奖、文体活动奖、精神文明奖、社会工作奖和科研技能奖等多项奖学金制度。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太原大学网址:www.sxtyu.com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电话:0351-3366002
0351-3366296(兼传真)
第二十六条 太原大学教育学院和太原大学外语师范学院的招生章程由招生院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