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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9 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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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适用于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学校生源质量,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地址为河南省新乡市宏力大道东11号,邮编453002。

  第三条 我校是河南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专科院校,全国示范性高等工程专科重点建设学校。

  第四条 我校专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我校的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我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八条 本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日常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 根据国家年度核准的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2、 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的招生章程;
  3、 实事求是的开展学校的招生宣传及咨询工作;
  4、 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 对录取的新生根据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复查;
  6、 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有关招生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外语语种要求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三条 我校对在投档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调档;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其专业。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不定男女生比例;学校对考生体质的要求,按国家体检标准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规定予以照顾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加上照顾分后的总分数对待。

  第十五条 我校只接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不接收其它小语种考生。

第五章 奖学金

  第十六条 对来我校学习但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学生,为保证其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我校实行如下三种救助或奖励措施:一是对经济困难学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二是学校协助其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三是对综合成绩优异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经评比可以得到综合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

  第十七条 除学校提供的奖学金外,还有联合办学董事单位提供的企业奖学金、远东电缆公司、卫华集团提供的专项奖学金等企业奖学金。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我校新生学费及住宿费标准为艺术类专业5600元/学年,理工类专业3600元/学年,文史类专业33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为400——800元/学年。

  第十九条 新生到我校报到后,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学校将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身体等方面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新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为:电话:0373—3770839、3392734、3392200;传真:0373—3392505;电子邮件:zsb@hneeu.edu.cn;网址:http://www.hneeu.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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