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沙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长沙师范学院是湖南省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前身为1912年由毛主席的老师、杰出的教育家徐特立先生创办的长沙师范学校,2004年升格为普通高等专科学校。2013年升格为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并更为现名。
第四条 凡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长沙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英文名称为Changsha Normal University,国标代码为13806,湖南省内代码4345。
第六条 学校分两个校区办学,即南校区(长沙市·星沙·特立路9号)和北校区(长沙市·安沙镇毛塘铺工业园)。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星沙·特立路9号长沙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电话:0731-84036198(传真0731-84036199);网址:http://www.cssf.cn,邮箱:cssf199@163.com;监督电话:0731-84036995。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和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及招生要求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准的2019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就业情况、科学发展等因素,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细招生计划见我校2019年招生计划一览表或各省级招办印制的招生计划专辑。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招生政策和招生章程规定实施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的管理,规范、科学、合理地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报考英语类各专业的考生,要求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色盲色弱的考生不宜报考美术学、动画、工艺美术、艺术设计、学前教育、应用心理学、体育教育专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宜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和酒店管理专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相应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本科层次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相应省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院校一志愿考生,若一志愿录取额未满,剩余的专业计划招收非第一志愿或征集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按分数清的原则对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以投档成绩为依据,不设专业级差,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在同等条件下,按语、数、外成绩排序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同科类其他缺档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的政策,所加分数计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
第二十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等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份,凡专业成绩达到我校要求的考生,我校将依据成绩和各省要求合格证比例核发专业合格证,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并将专业合格考生名单报送其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满足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我校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权重系数0.3+校考成绩×权重系数0.7)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若校考合格生源不足,所在省级招办同意我校录取统考(联考)合格考生的,按统考(联考)合格考生的艺术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同等条件下,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按语、数、外成绩排序录取。
湖南省艺术、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依据投档成绩,按分数清的原则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统考(联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相同,按语、数、外成绩排序优先录取。
未组织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校考的外省省份,专业成绩认可该省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进档考生按所在省的艺术统考(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在同等条件下,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按语、数、外成绩排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各省招生办在网站上公布外,学校招生网也将在录取结束后两天内公布,网址为:http://zs.cssf.cn。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贷措施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四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的特别优秀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3%的学生可获得该项奖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20%的学生可以获得该项资助;国家助学金分一、二、三等,资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2000元,分学期发放。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基金会在我校设立“徐特立优秀学生奖”,奖励标准为每生4000元,每年奖励40名。北京理工大学在我校设立“徐特立奖学金大学生奖”,奖励标准为每生2500元。我校设立“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元;“校长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单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2000元,1%的学生可获得该项奖励。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到考生生源所在地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暂时未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学费,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学校设立学生奖助学金专项经费,通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发放特困学生补助和贫困毕业生就业补贴等方式对困难学生实施全方位的资助。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