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东北大学综合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核心,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经上级部门批准,我校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需要,今年继续在辽宁省实施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探索多维度考核评价模式,选拔一批有志向、有兴趣、有天赋、综合素质好的学生。具体办法如下:
一、招生计划
计划招生340人,不占我校在辽宁省公布的普通类统招计划。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如下:
注:1.录取时分专业招生计划可视生源情况适当调整;
2.生物工程类(含生物工程、生物制药)、生物医学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外国语言文学类仅限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材料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限外语语种为英语或法语的考生报考。
二、报名条件
符合辽宁省高考报名条件,体检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达到辽宁省招办公布的特殊类型控制分数线(简称特控线)的考生均可报考。
三、报名及志愿填报
东北大学综合评价录取纳入辽宁省高考志愿统一填报,设在辽宁省普通类本科提前批次志愿栏。报考东北大学综合评价录取不影响正常填报其他批次高考志愿和录取。
报名考生按要求在2020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普通类本科提前批次志愿中有效填报东北大学综合评价录取志愿即完成报名。填报专业服从即视为无条件服从,录取时将不再征求意见,理工类专业服从调剂仅在理工甲类专业内进行调剂。生物医学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入校后不得申请转专业。院校代码、专业代码和填报要求详见辽宁省招考办公布的招生计划和相关规定。
四、资格审查
学校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和招生计划,分科类确定参加考核的考生名单。其中理工类将分别划定A和B两条合格线,高考文化课成绩高于A合格线获得考核资格的考生,学校结合考生填报志愿情况可在理工甲类和理工乙类专业(类)范围内进行录取(理工乙类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高于B合格线未到达A合格线且所报专业中含理工乙类专业志愿获得考核资格的考生,仅能录取至理工乙类专业。获得考核资格的考生名单于8月3日左右在东北大学招生网上公布。
五、考核
1.报到及领取准考证
获得考核资格的考生于8月5日8:00-16:00到东北大学报到,领取准考证,并须按《关于提醒相关考生严格遵守东北大学综合评价录取考试防疫要求的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未能按时报到或未按防疫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考试资格。
2.考核
考核内容:专业潜质、创新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应变能力等。
考核方式:笔试和面试相结合。
考核科目:
①创新潜质综合测试(满分100分);
②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满分100分);
③专业潜质测试(满分100分),考生根据报考专业志愿参加相应的专业潜质测试。考核方式和内容由各专业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确定。各专业(类)对应的专业潜质测试方向如下表:
考核地点:东北大学南湖校区。
考核时间:8月6日。
3.拟录取名单公示
拟录取考生名单于8月9日左右在东北大学招生网公示。
六、录取
1.我校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和综合评价成绩,参考考生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科类确定拟录取考生及其录取专业(类)。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再进行专业调剂,专业调剂时不计专业潜质测试成绩。
2.综合评价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学校考核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方法:10个考试科目全部为A计50分,每减少一个A,减去1分。相关科目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视为该科没达到A。
3.综合评价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我校考核成绩高的考生。如我校考核成绩相同,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好的考生。
4.录取工作由我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在辽宁省普通类本科提前批次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5.凡被我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一律不能改录其他学校。未被我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参加本科批次及其以后批次的录取。
6.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
注:我校综合评价录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成绩计算办法及其他相关工作可视疫情防控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通过东北大学招生网另行公布。
七、监督机制
1.在东北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考生考核工作。
2.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进行监督,东北大学申诉监督电话:招生办公室电话为024-83687392,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电话为024-83687318。
八、联系方式
东北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24-83687392,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巷11号,邮编:110819,网址:zs.neu.edu.cn。
九、其他
1.我校未举办任何形式的综合评价录取招生培训,也未授权任何机构、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综合评价录取招生培训;在报名、考试和录取过程中不收取任何形式的赞助费或其他费用;任何机构或个人以东北大学名义擅自举办的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相关培训均为侵权行为,我校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考生在综合评价录取招生、考试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简章由东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提醒相关考生严格遵守东北大学综合评价录取考试防疫要求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