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女子学院201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女子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女子学院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
第二条 山东女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女子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山东女子学院”
学校代码:“12331”
第五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六条 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 办学地点:长清校区(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99号) 、市中校区(济南市玉函路45号)。
第八条 学校简介:山东女子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国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校前身是创建于1952年的山东省妇女干部学校,已有59年的办学历史。1984年开始举办高等学历教育,1987年升格为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山东分院,1995年更名为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开始举办普通高等教育,2010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改制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兼有成人学历教育、妇女干部岗位培训及各种职业资格培训、自考助学等多种职能。
学校总占地面积1051亩,建筑面积24.7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3635.79万元。建立了先进实用的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具有摄录编和自动录播、综合教务管理、教学资源管理等9大基础平台。拥有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计算机中心、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心和学前教育、旅游管理、艺术设计等实验(训)中心。共有97个实验(训)室、52个多媒体教室(设8984个座位)、15个语音室(设972个座位)、2804台教学用计算机、近200处校外实训基地,实验实训条件能够满足各专业的教学需要。学校建有学生餐厅、超市、校医院、风雨操场、体育场和体育馆等各项设施。
图书馆建筑面积2万多平方米,藏有纸质图书83.4万余册、中外文期刊1115余种,拥有丰富的电子文献检索库,建有300座的电子阅览室,女性书刊资料为学校特色馆藏。
学校重视高层次教师的引进与培养,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现有专任教师中教授、副教授占34.1%;;博士、硕士占60%。常年聘请20名外籍专家驻校任教。教师中有1人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1人担任全国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1人被评为全省教育先进工作者,1人被评为省级教学名师;6人被评为省级优秀教师,逐步形成高层次教学科研人才的合理梯队。
近五年来,学校承担省部级课题49项、教育厅等厅级课题34项,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200余篇,出版著作(教材)100余部;获省部级科研奖7项,其中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5项,获厅级科研奖56项。学校突出女性研究特色,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女性高等教育等研究方向,承办了全国妇女教育研究会议、齐鲁大讲坛——新世纪新女性论坛等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已建设成为山东省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和山东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在省内外产生了一定影响。创办24年的《山东女子学院学报》是全国三大妇女理论研究刊物之一,连续三届荣获山东省优秀社科期刊奖,2008年被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高职成高学报研究会评为优秀学报,“性别平等理论研究”栏目被评为特色栏目,2010年被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评为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
学校现开设10个本科专业、33个专科专业及2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校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内涵建设为核心,以教学基本建设为基础,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实施招生—教学—就业紧密衔接的人才培养模式, 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注重专业建设及课堂教学,社会工作专业是国家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和省级特色专业;学前教育专业、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旅游管理专业、会计电算化专业是省级特色专业;学前教育教研室和旅游管理专业教学团队是省级优秀教学团队;学前教育专业为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品牌专业;学校现有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省级精品课程8门,省级教改立项9项。
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熔铸形成“团结、求实、进取、创新”的校训、“崇德、至爱、博学、尚美”的校风和“自强不息、百折不挠、求实创新、不断攀登”的学校精神,形成了富有女校特色的校园文化,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数学建模大赛、英语大赛、艺术展演、体育竞赛等各类大赛中获得300多项奖项。毕业生以其综合素质高、“四自”特质突出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山东女子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山东女子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女子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将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制定2011年本、专科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有关省份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
第十四条 山东女子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国家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份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山东省内计划中艺术类本科在本科一批录取;普通本科在本科二批录取;普通专科及艺术类专科在专科一批录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专科二批录取。我校在山东省外的招生录取批次,依据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2011年制定的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①对各省招生部门投出的考生档案,经审查合格后,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录取;②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③山东省内计划中除本科一批次外,填报其他本、专科批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需及时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或拨打招生咨询电话查询我校缺额计划以便正确进行征集志愿填报。
第十七条 学校公共外语语种为英语,英语类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山东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规定进行,美术类专业认可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美术专业统考成绩,在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非美术类专业认可同类专业本科《合格证》,在进档考生中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学校省外艺术类专业录取依据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2011年制定的艺术类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本、专科专业也招收男生,但调剂志愿只招收女生。
第二十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关加分、降分和录取等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可通过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信息网查询,亦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及拨打我校招生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第六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山东女子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山东女子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均按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等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由财务处根据鲁政办[2008]65号文件规定,按月计算退还剩余学费、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八章 “奖、助、贷、补、减”等资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学生表现,每学年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四个奖项的评审及发放工作,获奖学生的比例为在校生的14%,奖励金额每学年分别为8000元、5000元、3000元和6000元。
此外,还进一步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1、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奖励学生的比例为在校生的20%。奖学金分三等:一等1000元/学年,二等400元/学年,三等200元/学年。另外,单独设立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突出进步者。
2、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贫困的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
3、对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与规定帮助其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可贷6000元。
第九章 新生入学报到和资格复查
第二十七条 录取考生需持加盖本校录取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中学(人事)档案到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将严格审查、复核学生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照片等材料不一致者,不予以注册。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
第十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不一致处,以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学生专升本考试依照其毕业当年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山东女子学院负责解释。
学校网站:http:// www.sdwu.edu.cn
学校招生网站:http:// zsjy.sdwu.edu.cn
招生办电话:0531---82051817、86526016、82051876
招生办传真:0531---82052356、86526881
招生办地址:济南市玉函路45号(市中校区) 邮编: 250002
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99号(长清校区) 邮编:250300
招生咨询电子邮件:zske235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