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文件要求,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曾用名:西安航空工业专科学校、西安航空工业学校),国标代码:11736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层次: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现有沣惠、阎良两个校区,占地921亩。现设有航空机务学院、航空工程系、机械工程系、电气工程系、车辆与医电工程系、动力工程系、计算机工程系、经济管理系等8个院(系)和基础课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现开设49个专业,其中国家级精品建设专业1个,国家级重点建设专业2个,省级重点建设专业11个,国家级精品课程6门,省级精品课程12门。学校建有68个校内实验实训室、8个综合实训基地和65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五条 办学地点: 沣惠校区:西安市西二环259号 邮编:710077
阎良校区:西安市阎良区飞豹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 邮编:710089
学校网址:http://www.xihangzh.co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学校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http://www.xihangzh.com/zb/
招生咨询电话:029-84257775 84250446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报教育部批准和备案后,由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上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2011年招生计划3900名,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收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数量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原则上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确定录取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以相关科目成绩和外语成绩等作为录取参考。
第十三条 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的教学安排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四条 艺术类招生录取办法: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由各省级招考部门组织的空乘类统考或表演类联考合格证后,方可报考我校;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所属生源省份的艺术类专科录取控制线以上,按照考生填报我校志愿的顺序,根据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建议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校。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文史类5500元/年,理工类5500元/年;
艺术类8500元/年(注:航空公司实习、培训费自理)。
住 宿 费:650元/年。
第七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六条 奖学金(学校每年奖励学生4600余名,发放金额达1000万元,奖学金覆盖率超过40%)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综合奖学金:一等奖1000元/年,二等奖500元/年,三等奖300元/年,优秀学生干部300元/年。
台达奖学金:一等1200元/年,二等600元/年,三等200元/年。
成都飞机制造集团公司NCMC奖学金:一等奖800元/年,二等奖500元/年,三等奖300元/年。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校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80—120元/月。
第十八条 助学贷款: 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八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相关省市的招生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