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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学院 2020 年招生章程
2020-06-22 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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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0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依据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全称:宿迁学院。学校代码: 14160(国标代码),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性质:省属本科高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校,招生层次:全日制本科,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宿迁市黄河南路399号。

第五条  学校面向江苏、贵州、广西、四川、河南等省(自治区)招收本科生。学生经录取入学后在宿迁学院就读。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宿迁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宿迁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宿迁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确定录取标准和录取办法、审核录取结果等招生具体事项。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宿迁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工作,并协助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我校招生实际情况,不设预留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考生报考情况,与各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考生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普通类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高考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江苏省普通类文理科考生进档最低要求是考生投档成绩达到省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学业水平考试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即5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要求选测科目符合要求且达到CC,综合素质评价合格,投档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投档线。江苏省艺术类本科考生进档要求是考生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最低控制分数线,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不合格不超过三门,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第十五条  普通文理科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

(一)江苏省的普通类考生进档后安排专业按照“等效分”排序,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等效分”=进档考生的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加分。选测科目等级加分具体为对A及以上等级,加1分。对“等效分”相同的考生,依次按照辅助排序分(语、数两门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文科依次按照语文(不含附加分)、英语、数学(不含附加分)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理科依次按照数学(不含附加分)、英语、语文(不含附加分)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发展情况,择优录取。

(二)除江苏以外的其它省份的进档考生安排专业按照“投档分”排序,采取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投档分相同的考生,则文科依次按照语文、英语、数学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理科依次按照数学、英语、语文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发展情况,择优录取。

(三)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该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及专业安排原则。

(一)学校所有艺术类专业均面向江苏省招生,采用江苏省专业统考成绩。

(二)美术类专业,对文化和专业均达省控线的考生,按文化总分加专业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音乐类专业,对文化和专业均达省控线的考生,按专业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则按照文化分的高低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省(自治区)照顾加分政策,进档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安排专业。

第十八条  外语专业招生语种限英语或日语,非外语专业招生语种不限。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专业录取时均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学校对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自治区)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的招生政策。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报到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心健康情况复查,不符合要求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设公共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学校招生网以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收费标准:按照江苏省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5200元,理科类专业5500元,工科类专业5800元,艺术类专业6800元,农学类专业2500元,嵌入式培养专业在原科类学费基础上增收2000元/ 学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200元(苏价费[2014]136号)。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政策体系,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以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项目。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以及学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27-96889666、84202305(传真)

招生电子邮箱:zb@sqc.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27-84203001

学校网址:http://www.sqc.edu.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zb.sqc.edu.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仅适用于我校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本章程由宿迁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宿迁学院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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