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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2012-05-24 14: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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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学校2012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枣庄学院2012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枣庄学院(代码:10904)。

  第五条、学校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北郊。依山傍水,风景秀美。

  第六条、办学类型:山东省属公办综合性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八条、学校创办时间及发展情况:

  学校从1978年开始招收首届大专班,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枣庄师范专科学校,2004年5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改建为普通本科院校。多年来,学校始终坚持“服务地方,特色发展”的办学方针,秉承“兼爱、尚贤、博物、戴行”的校训,坚持“以学生为本,以教师为主体;内涵提升,质量立校;科技强校,服务地方;错位发展,特色办学;扩大视野,国际化办学”的办学理念。经过3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学校的学科专业结构日趋合理,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升,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了文学、理学、法学、工学、经济学、教育学、历史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以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和留学生教育协调发展的完备的人才培养体系,是鲁南地区办学条件完备、特色鲜明、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一所普通本科高校。

  第九条、办学条件:

  学校占地面积1083亩,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7847万元,馆藏图书119万册。学校现有专任教师701人,副教授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258人,博士、硕士426人。省市两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8人;省级教学名师3人;有来自美国、俄罗斯、韩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外籍教师10余人;有80名国内外知名学者担任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聘请2名院士为名誉教授。学校设有文学院、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外国语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光电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化学化工与材料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旅游与资源环境学院、城市建设与工程学院、体育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心理与教育科学学院、教师教育学院、传媒学院、国际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大学英语教学部等21个教学单位。在校生来自美国、韩国和全国24个省13000余人。

  学校现有41个本科专业,34个专科专业;省校两级重点学科20个,省级特色专业6个,省级精品课程5门,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建有5个实验教学中心、9个基础实验室、14个专业实验室;是第一批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现与聊城大学联合开展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与培养工作。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先后与美国、加拿大、法国、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和台湾等八个国家和地区的共十所大学建立了友好关系。与澳大利亚南岸技术学院、加拿大联邦技术及应用学院举办了合作办学项目,与韩国平泽大学达成了互换留学生的协议,目前双方已有多名学生正在对方学校学习。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枣庄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其他个人或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接受举报和投诉。

  第四章、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2012年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2012年学校面向山东、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贵州、陕西、甘肃、云南等22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本科生,面向山东招收专科生。

  第十五条、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六条、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录取批次: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2、录取原则: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清”原则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或征集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3、进档考生排序方法:江苏省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排序,其他省份按照投档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4、录取专业确定办法:对于进档考生按志愿分类、按分数排序,在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的前提下,依次按照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优先和高分考生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依次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随机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当录取额满无法调剂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5、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录取规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规定,采取“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对已投档的内蒙古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由我校审核在身体等其他条件合格的前提下,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

  6、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招委[201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报考我校的江苏考生,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不得低于“C”级;对于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专业分配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录取执行《山东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规定及有关招生省份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

  1、艺术、体育类本科专业录取规则:艺术、体育类本科专业从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取满计划为止,专业成绩平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艺术专科专业录取规则:音乐教育(中韩合作办学)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艺术类专业成绩的使用:按照鲁招委文件规定,美术学、艺术设计、动画3个本科专业使用省统考成绩,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使用我校校考成绩;音乐教育(中韩合作办学)专科专业认同所有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合格证。在外省招生的艺术类专业使用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2012年相应专业的统考(联考)成绩。

  第十九条、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我校英语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二十一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二条男女生比例:我校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证书颁发:

  1、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枣庄学院

  2、颁发学历证书的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学士学位;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收费标准

  1、学费:各专业学费收取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热门专业收费按山东省教育厅规定在相应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

  2、住宿费:根据宿舍条件,确定收费标准,分三个等次:600元/学年、800元/学年、1000元/学年。

  3、学费、住宿费均按学年收取。

  4、学生因故中途退学,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奖助措施:

  1、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入学成绩评定。

  2、学年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贫困生奖学金以及各项单项奖学金。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扶助措施:

  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建立了“奖、贷、助、补、减”等完善的资助体系,通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困难学生补助、特困学生学费减免等工作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六条、新生复查

  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核对新生指纹、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犯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有权做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以枣庄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招生工作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枣庄学院负责解释。

  注: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edu.gov.cn/)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632)3786721,(0632)3786037

  学校招生办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北安路1号

  邮编:277160

  学校网址:http://www.uzz.edu.cn

  E-mail:zsb@uzz.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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