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已经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审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四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工程师范学院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天津工程师范学院
五、学校代码:10066
六、办学校址:天津市河西区柳林东
七、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成立于1979年,原直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领导,2000年转制为中央与天津市共同重点建设的高校。是一所以工学和教育学为主,理学、文学、管理学、经济学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拥有10个硕士点和32个本科专业。主要为全国高等、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师资、管理干部和高等技术应用人才。
学校占地千亩,建筑面积近32万平方米,全日制硕士、本科在校生1万多名。师资力量雄厚,教授、副教授占教师总数的48%。拥有2亿元的国内一流实验、实训设备,生均设备值位居全国高校前列。建有天津市单体建筑面积最大的数字化图书馆,藏书80万册,电子图书30万册。
学校十分重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探索办学特色,走出了一条实行“双证书”制,培养“一体化”职教师资的特色之路。“双证书”制即为毕业生不仅要取得大学学历证书,而且要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一体化”职教师资指既能从事专业理论教学,又能指导实践教学的新型职教师资。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培养‘一体化’职教师资”的教学成果荣获1997年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2005年,学校《培养高等技术应用人才的一种新模式?“本科+技师”》再次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培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双高”人才已成为学校的基本办学模式,体现了世界同类教育的发展趋势,为全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树立了一面旗帜。
学校不仅重视学生基础理论培养,更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学生连续四届获得“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国家一、二等奖;全国数学建模竞赛连续荣获国家一、二等奖。在全国大学生 “挑战杯”竞赛中多次荣获天津赛区一等奖和特等奖。在 “CCTV杯”全国大学生机器人电视大赛中荣获季军。
27年来,学校共为我国培养了万名全日制毕业生,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了突出贡献,近十年来,学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深受社会各界欢迎。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6年面向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确定的并在本章程中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类专业考生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与文化课成绩按公示的比例相加之和)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欢迎吉林省朝鲜族考生报考我院。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特长生政策
⑴ 文艺特长:凡参加过省(市、自治区)文艺特长生鉴定(含天津大学文艺特长生冬令营)并取得合格证(舞蹈、钢琴、手风琴、声乐)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经学校测试合格,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同意,在学校实际录取分数线以下(同批次线上)适当降分,结合计划情况录取。
⑵ 体育特长:取得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网球及田径、游泳等项目的二级及以上运动员资格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经学校测试合格,享受所在省的相应政策,经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同意,结合计划情况录取。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外语教学用英语授课,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时慎重考虑。
第十六条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实行“双证书”制培养模式,“双证书”制即为毕业生必须同时取得大学学历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目前,除金融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工业设计、应用心理学、动画、艺术设计等专业外,其它专业实行“双证书”制培养模式。
第十七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 普通类专业学费3200-400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8000元/人?学年,“双证书”制专业另增加1000元/人?学年。住宿费标准按照天津市政府颁布的大学生在校住宿收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相应的住宿费用。
第十八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详见2006年天津工程师范学院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单独招生录取规则详见2006年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单独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则》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学生按培养计划培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辅修双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校后第二学期按照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设有覆盖面达30%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提供1000余个勤工助学岗位,其中为特困生专设500余个。为了关爱特困学生,我校斥资百万为特困生免费提供中、晚餐主食。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6年度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和个人代理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ute.edu.cn
E-mail:tutezsb@tute.edu.cn
电话:022-88181513 88181098
邮编:300222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柳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