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保证今年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增加招生透明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以及福建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泉州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399)
2、办学层次:以本科为主,适当发展社会需要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3、办学类型:国家公办,福建省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院校。
4、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5、学校地址:东海校区(校部):福建省泉州市区东海滨城;崇福校区:福建省泉州市区崇福路;诗山校区:福建省泉州南安市诗山镇;软件人才培养基地:福建省泉州市区东海滨城嘉吉北路。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泉州师范学院;符合泉州师范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由泉州师范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招生计划和范围:我校今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总数为5000人,其中:本科37个专业计划招生3200名,面向全国15个省(市、区)招生;高职17个专业计划招生1800名,只招收福建省考生。有关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其他要求详见由各省级招生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五条 收费标准:
学费:①一般本科专业每学年3600元;②艺术类本科专业每学年7000元;③高职高专类(不含软件类)每学年5000元或6000元;④软件高职每学年9000元;⑤中外合作办学类每学年18000元。
住宿费:按住宿条件不同分为每学年700元和每学年1200元两种。
以上收费标准均以省级物价部门审批为准。
第六条 录取原则
招生工作始终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1、调档比例:按招生计划1∶1.2调档。
2、院校志愿:为保护第一志愿考生的利益,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优先录取。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参考志愿考生。
3、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采取“分数级差”的方式,即第一专业志愿与其他专业志愿的分数级差值设定为10分,其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其他专业志愿与愿意服从专业调剂志愿设2分级差。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配。
4、外语语种:外语类专业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学生入学后的公共外语课程为“大学英语”。报考外语类专业必须参加口试,外语类专业录取时要参考英语笔试和口试成绩。
5、艺术类和体育类录取原则:
⑴ 音乐学(南音方向、舞蹈方向)、美术学(书法方向)、艺术教育、艺术设计等专业,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都达到同批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按专业成绩(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⑵ 报考音乐学、美术学专业的福建省考生,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都达到同批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按文考成绩(文考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⑶ 报考音乐学和美术学的山东省考生,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都达到同批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⑷ 报考艺术类的浙江省考生,在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中,根据浙江省招办以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折成的综合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⑸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在文考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所报的志愿,按体育成绩(体育成绩相同时,按文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7、 录取照顾政策按生源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8、如果出现省内外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情况,我校将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七条 联系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95-22919911
网 址:www.qztc.ed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 泉州师范学院招生办,邮编:362000
第八条 助学体系:我校建立了包括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特困生补助、勤工助学以及社会资助在内的多元化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1、奖学金:为鼓励学生积极学习,我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2、国家助学贷款:为使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积极与银行合作,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额每人每年最多可申请6000元;
3、特困生补助:对于少数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还可以申请困难补助,补助分定期和临时补助两种;
4、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中心。中心本着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优先安排来自低收入家庭学生的原则,为广大学生提供家教、兼职和校内临时岗位等。
5、社会资助:学校每年积极联系社会上热心公益事业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资助部分贫困学生。
第九条 新生入学与复查:新生收到入学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入学须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为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在三个月内对新生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上报省高招办批准,取消其当年进入我校的录取资格。
第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泉州师范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