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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09-04-28 14: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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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滨州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滨州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滨州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滨州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滨州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49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滨州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 邮编:256603

  第十条 学校概况

  滨州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坐落在“兵圣”孙子的故里,美丽富饶的黄河三角洲腹地——滨州市。学校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的北镇师范专科学校,1983年,更名为滨州师范专科学校。2000年,滨州教育学院、滨州广播电视大学并入滨州师范专科学校。2001年9月30日,滨州市委、市政府决定筹建滨州学院。2004年5月17日,教育部批准滨州师范专科学校改建为本科院校——滨州学院。

  学校占地2436亩,校园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河湖环绕,环境优雅。校舍建筑面积近52万平方米,资产总值11亿元;设有20个实验中心(室),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7700万元;图书馆藏书153万册(其中电子图书50万册),建有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复印报刊资料全文数据库和外文期刊数据库,为全省高校自动化建设先进图书馆。学校面向全国22个省(市、区)招生,现有各级各类在校生20000余人,其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17400余人。

  学校现有教职工1223人,其中专任教师855人,高级职称人员283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人员450人;有5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4人荣获曾宪梓教育基金会高校教师奖,3人为山东省中青年学术骨干,1人为山东省千名知名技术专家,4人为山东省高校教学名师,2个省级教学团队;聘有8名院士担任学校的名誉院长或顾问,面向“985”、“211”工程大学和国家重点科研院所聘请客座教授、兼职教授50余名,初步形成了一支业务素质强、教学水平高、发展潜力大的教学科研队伍。

  学校设有21个系(院),33个本科专业、38个专科专业,涵盖9大学科门类;拥有4个省级重点学科,3个省级特色专业,6门省级精品课程,初步形成了文、理、工、经、管等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人才培养模式,搭建了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素质拓展“三大平台”;健全了包括决策目标、运行管理、人才培养、教学支持、监督考核、教学保障等“六大体系”的教学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学生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得到加强,实践能力和应用、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自2006年以来,参加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机电产品创新设计大赛等各种学科竞赛及技能大赛,累计获得国家一等奖14项,国家二等奖6项,国家三等奖8项,省级一等奖28项,省级二等奖41项,省级三等奖53项。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三年在同类院校中名列前茅。

  学校围绕滨州人文环境资源、高新技术和自身优势,精心打造飞行技术、孙子研究、安全文化、黄河三角洲生态、黄河三角洲文化、微分方程与动力系统、航空信息技术研发7大特色品牌。2006年以来,经教育部批准、民航总局同意,组建了飞行学院,先后设置了飞行技术、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本科专业,成为全国第一家培养飞行员的地方普通本科院校,填补了省内专业设置的空白;与深圳航空公司、山东航空公司、海南航空公司分别签订了飞行学员训练和就业合同,初步形成了招生、培养、就业“一条龙”的培养模式。学校设有孙子研究院、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等9个校级科研机构、7个系级研究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滨州分院建在学校。建有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山东省黄河三角洲文化研究基地、山东省航空信息技术研发基地、山东孙子文化产业研发基地。近年来,学校共承担国家级课题9项,省部级科研课题47项,市厅级课题57项;出版专著、教材等160多部,发表论文2800余篇,其中被SCI、EI收录100多篇;获国家专利6项,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省部级科研成果奖31项、市厅级优秀科研成果奖173项。

  学校坚持对外开放的办学方针,与澳大利亚、法国、俄罗斯等国外大学建立了校际交流与合作关系,开展了6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接收外籍学生25人,先后有30余位外国专家学者来校讲学、交流,外国文教专家40余人次来校任教。

  学校党委行政团结带领全校师生员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秉承“明德砺学 日新 致远”的校训,弘扬“自强不息 守正出奇”的学校精神和“求实 严谨 团结 奋进”的优良校风,按照合格、强校、名校“三步走”的战略部署,坚持人才强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服务活校、和谐治校,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显著提高。近年来,先后被授予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山东省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山东省高校文明校园、山东省服务业先进单位、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状、山东省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山东省高校平安校园、山东省花园式单位、山东省伙食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高校宿舍管理工作示范单位等多项荣誉称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滨州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滨州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滨州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个人和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滨州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2009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的

  比例提档。

  第十八条 文史和理工类录取规则: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体育专业、艺术类专业投档和录取规则按照考生所在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2009年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飞行技术专业(驾驶方向)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面试、政审;飞行技术专业(安全方向)除参加体检、面试、政审外,还需参加航空公司组织的高管面试和体能测试,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二十一条 飞行技术(驾驶方向)、飞行技术(安全方向)、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录取考生时,飞行技术(驾驶方向)、飞行技术(安全方向)要求英语达到规定的分数,英语专业要求加试口语,其他专业对相关科目不作特殊要求。

  第二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飞行技术(驾驶方向)、飞行技术(安全方向)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2006)和《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民航发【2007】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男女生比例:飞行技术(驾驶方向)、飞行技术(安全方向)、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专业只招收男生,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我校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调整专业政策: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专升本政策: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费标准和退费办法: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资助政策

  1、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及社会奖(助)学金等。

  2、银行贷款:学校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办法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3、勤工助学:我校为学生设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4、我校对贫困学生实行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对以滨州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滨州学院负责解释。

  滨州学院

  2009年4月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

  邮编:256603

  电话:0543—3190067,3190068

  E-mail:bzxylzl@163.com

  网址:www.bz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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