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长江师范学院
第二条 学校代码:10647
第三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涪陵区
第五条 办学基本条件:学校是“重庆市文明学校”,“重庆市园林式单位”,占地面积近2000亩,建筑面积60余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近1亿5千万元,馆藏图书135余万册;学校现有专任教师854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350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570人,另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34人,兼职教授30人,外籍教师9人;学校现有国家级、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3个,省级重点建设学科3个,省级精品建设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重点建设课程18门,省级教学团队5个。
第六条 招生范围和计划
学校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信息。
第七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1.英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但进校学习公共外语课程是英语。
2.学校所有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和年龄。
3.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无严重残疾。
第八条 录取基本原则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德智体全面考核、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录取规则
1.学校严格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招生政策、录取批次进行录取。
2.对进档考生,学校按照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3.少数民族本科计划(民族班)是国家对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的体现。招生对象原则上为重庆市内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的高考成绩按国家政策可降低至二本批次线下40分。学校依据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4.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录取时要参考相关单科成绩。
5.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专业统考和文化考试。我校设有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点的省(市、自治区)考生,还须参加我校在该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专业考试。对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依据学校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和考生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专业统考和文化考试。对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依据考生的志愿顺序和专业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7.报考我校的重庆市内考生,普通本科录取时,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均要求达到合格;对口高职本科录取时,对考生专业技能测试要求达到优良、综合素质评价要求达到合格。
第十条 奖贷助学金及贫困生资助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
2.师范专业基本奖学金:生均300元/年。
3.优秀学生等级奖学金:一等奖1200元/年;二等奖700元/年;三等奖400元/年;学习优秀奖200元/年。另设有学生科技创新奖、学生先进个人奖等单项奖学金。
4.旅游管理专业设有总额10万元的“华富奖助学金”。
5.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种困难补助。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学校全面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模式创新。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再次选择专业,并选送综合素质优异的学生到国内外协议学校交流学习。
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颁发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长江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长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
1.学校严格按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教委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具体标准详见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情况和说明。
2.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年。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yznu.cn
录取信息发布网址: zsb.yznu.cn
招生咨询电话:023-72791999 023-72792000(传真)
第十五条 特别声明:学校未委托和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直接与招生就业工作处联系。
第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江师范学院2013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长江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