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在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中,4类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7类考生录取时文化成绩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加5分)投档、6类考生录取时降低分数投档。
4类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一是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二是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三是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四是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7类考生录取时文化成绩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加5分)投档:一是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2013年按万分之一比例评选,受重庆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优秀学生。二是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获国家级、省(市)级表彰,经市教委认定)。三是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并获奖者。四是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五是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六是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片区、单项邀请赛等除外)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健美操9个项目获集体、单项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或参加以上比赛及项目中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教委统一组织测试合格者。 七是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6类考生录取时降低分数投档: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和烈士子女等2类考生录取时可降低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降低5分)投档;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市属院校的获得个人二等功(含)以上表彰的人民警察及子女,报考市属院校的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文化成绩降低5分投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