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高职)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依法录取新生,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与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学院简介
第四条 郧阳医学院是湖北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为湖北省唯一独立设置的公办医科类单科性大学,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教育厅。学院已有 42年的办学历史,其前身为武汉医学院于 1965 年成建制组建的武汉医学院郧阳分院,曾更名为同济医科大学郧阳医学院, 1994年起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改用现名。法人代表黄铁柱。学院国标代码(部委编码):10929 。
第五条 学院坐落于现代化汽车城湖北省十堰市城区中心(人民南路30 号)。该市也是国家级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文明城市和国家 “ 南水北调 ” 中线工程水源地。学院占地面积41.7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3. 84万平方米,校内环境优雅,景色宜人,为湖北省最佳文明单位。
第六条 郧阳医学院培养医学和管理学高级专门人才。设有基础医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第一临床学院、第二临床学院、第三临床学院、药检学院、护理学院、 国际学院(药护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教学机构,开设有 9个本科专业, 4个专科专业(高职)。其中有省级重点学科4 个。具有医学、理学和管理学学士学位授予权。本部有教职员工786人,其中专任教师400人,教师中有高级职称者156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者184人;有联合培养硕士生导师51人,享受国家、省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9人,省市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27人,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1人;湖北省“111”工程人才2人;有25名教师受聘校级关键岗;学院建有分子生物学、电生理、生殖医学、器官移植等 23 个科研室、所。
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专科生6571人。本科生学籍管理实行学年学分制,近三年 CET-4 、 CET-6 平均通过率分别达 82% 、 40% ;每年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比例为 15% 左右。建院以来面向社会输送专业人才 22000余人。校园内教学、科研、生活设施齐全,学生宿舍公寓化,膳食中心标准化。校园网连通全院各处,形态、机能等综合实验室为省级标准化实验室,为科研教学提供了良好的实验条件。所开课程全部使用了电化教学技术。图书馆为湖北省 “ 优秀图书馆 ” ,图书馆藏书56.06万册,中外文期刊 11000 种(含电子期刊)。办有公开发行的《郧阳医学院学报》等学术期刊。学院自 1995 年起与武汉大学医学院、华中科大同济医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硕士培养点现已达 17 个学科、26个专业。在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已与澳大利亚新悉尼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俄罗斯萨拉托夫州医科大学等校签定了国际合作办学协议,以交换学生、赴国外就读等方式,帮助学生实现出国深造和在国外就业的愿望。学院拥有综合实力在国内医疗行业排名第 21 位的附属太和医院(第一临床学院),为全国百佳医院之一的附属东风医院(第二临床学院),为湖北省“三甲”示范医院的附属人民医院(第三临床学院),可完全满足专业理论及实践教学。另有教学实习医院 31 所,其中“三甲”医院26 所。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我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 2007年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为1870名,除湖北之外,分布全国 29 个省、市、自治区。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机构划定的录取批次及投档资格线等相关规定,独立进行远程网上录取。在湖北省招生今年麻醉学、口腔医学专业录取批次为二批(一),其他本科专业录取批次为二批(二 ),专科为四批(一),高职为四批(一)。
第九条 考生报考郧阳医学院应试外语语种建议为英语,报考护理学国际护理方向的考生同等条件下,外语成绩优良者优先录取。各专业均不规定男女生比例。
第十条 报考护理学专业的考生,用人单位希望其身高不低于160cm。学院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入校后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工作意见》进行复查。凡弄虚作假者,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 录取过程中关于成绩的要求:
(一)除特殊指明外,录取我院专业无相关科目成绩限制。
(二)对第一志愿考生录取优先。对非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时的分数级差按当年各专业考生报考的情况而定。
(三)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正式资料为准)。
(四)录取十堰地区生源考生(含分数上线考生和加分后上线考生),其人数不超过在鄂招生计划的50%。即与上年相比,预计录取十堰市考生人数略有减少。
第十二条 专业安排与专业调剂
(一)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按志愿顺序投档。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若服从专业调剂,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三)对原无志愿但经调剂投档的考生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及考生志愿进行安排。
(四)退档要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退档原因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按计划录取的考生,经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学院发录取通知书,并随即将录取结果在校园网上公布,网址为www.yymc.edu.cn ,欢迎广大考生上网查询。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四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的准考证原件和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手续不全者不予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新生进校后必须每学年向学院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收费严格按湖北省有关文件要求,并经十堰市物价部门审批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学、助学办法
第十七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包括高职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包括国家与省政府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新生奖学金三种)。国家奖学金与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教育厅和我院共同组织实施。新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当年报考我院的高分考生。综合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为 35% ,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新学年开学后前三周进行。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在 “ 学院评优领导小组 ” 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为帮助在校学生,尤其是部分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生)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和鄂学助 [2004]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积极协助学生申请并落实国家助学贷款,使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农业银行(我院学生助学贷款承办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也可选择在生源地申请贷款。
第十九条 为了帮助我院经济特困学生渡过在校期间的生活难关,避免其因贫困或突发事件中途辍学,学院特设贫困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门人员,并设有 “ 学生特困补助金 ”、“ 阳光助学基金 ”及“共产党员基金”等,帮助经济困难学生 ;对有特殊困难的学生,还可提供特困补助,并安排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毕业、就业与深造
第二十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发给由湖北省毕办统一签发的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一条 我院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学院推荐,用人单位和毕业生 “ 供需见面 ”、“ 双向选择 ” 的方法在全国范围内各医疗机构乃至其他单位落实就业。目前,我院毕业生以其全面扎实的综合素质广受用人单位欢迎。近年来,就业市场不断拓展, 2006年我院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高于省属院校平均水平,达 91.29% 。
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高职(专科)应届毕业学生,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参加本省和本院共同组织的 “ 专升本 ” 考试而进入本院相应本科专业深造。毕业生待遇等同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