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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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全称 |
上海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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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读校址 |
校本部: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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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层次 |
■本科 ■高职 □ 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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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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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
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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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
只招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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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
除上海市提前批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有男女生比例2:1外,其他专业不设男女生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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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并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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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录取规则 |
(一)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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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特殊(热门)专业6500元/学年;一般专业5000元/学年。高职教育7500元/学年。(沪价行〔2000〕120号)。 |
住宿费标准 |
住宿费1200元/学年。(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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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学校名称 |
(一)学校名称:上海政法学院 |
证书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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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联系电话 |
021-39225065,021-39225177,021-39225175,传真: 021-39225178;联系部门:学院招毕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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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
021-39225160,021-39225153;联系部门:学院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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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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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院长奖学金、“公证”奖学金、“生乐”奖学金、“里格”奖学金、“森凡”奖学金。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咨询电话:021-39225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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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须知 |
凡是报考我院在沪提前批招生的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的考生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且高考成绩达到上海市一般本科最低投档资格线上的,须于2011年6月29日8:30—16:00参加我院组织的体检、面试;我院不再单独发体检、面试通知书;凡不参加我院组织的体检、面试的,视为放弃该专业志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