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青岛农业大学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阳光工程”继续全面实施,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青岛农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农业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农业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农业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号:10435(考生填报志愿使用的学校、专业代号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编制的《报考指南》为准)。
第六条 学校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
第七条 办学性质:国有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隶属山东省教育厅)。
第八条 招生计划范围:全国29个省(市、区)(详见学校招生计划表)。
第九条 招生批次及类别:艺术类(文理)本科;普通(文理)本专科;优秀运动员(文理)本专科;软件外包方向(理)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文理)专科。具体招生批次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编制的《报考指南》。
第十条 办学条件:
青岛农业大学(原莱阳农学院)是一所农科特色鲜明,农学、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
学校创建于1951年,现有校园占地3423亩,校舍建筑面积95万平方米,图书馆纸质藏书176万册,国内外期刊10727种,电子图书16160GB。
学校现举办58个本科专业,4个一级学科硕士点,31个二级学科硕士点。现有教职工1800余人,其中正高级职称172人,副高级职称409人,博士291人,硕士735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2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0人,全国优秀教师6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0人,山东省教学名师6人,博士生导师22人。全日制在校生23000余人,其中普通本专科生22722人,硕士研究生818人。
学校拥有5个省级重点学科,5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2个研究所。设有国家农业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国家动漫创意产业基地人才培养与研发中心、中国鸵鸟疫病防制中心、青岛市农机化高级人才培训基地等研发培训机构和康奈尔大学BTI—青岛农业大学无脊椎动物细胞培养和细胞工程中心、国际合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中韩食品生物技术研究所等中外合作研究机构。目前已与美、德、加、英、日、韩等17个国家的58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双方互派访问学者和交流学生,开展合作研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电话:0532-86080340。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并及时通过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信息网等规定途径公布。
第十五条 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和学校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十六条 部分专业按大类报考:考生填报学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志愿时,应将大类包含的所有专业作为一个专业,只填写被指定为大类名称的专业及其代号,录取专业也按大类名称确定。
被艺术设计(大类)专业录取的新生,须在入学前按通知书要求配合学校安排具体专业。
被其它大类专业录取的新生,第一学年统一学习所在大类的基础课程,学年末学校根据学生考核成绩、个人志愿和专业计划在大类内确定具体专业。
第十七条 签订协议:填报软件外包方向和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的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前与学校联系咨询签订协议,不签协议不予录取。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按教育部要求,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体制,根据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综合评价信息和考生成绩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部分省份保留的“农业院校降分录取”政策,我校不予执行。
第十九条 坚持学校第一志愿考生优先录取的原则,若第一志愿上线生源不足,再择优录取第二志愿的投档考生,依次类推。
第二十条 文史和理工类专业:在投档考生中,学校按“文化分数优先”的原则,即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其中符合调剂志愿录取的随机安排到有空余计划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美术类专业:
1.在山东省内,学校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对广告学专业的投档考生分文理按省统考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对艺术设计(大类)专业的投档考生分文理按省统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2.在江西、湖南、黑龙江各省,学校分省分文理在投档考生中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山东省投档考生中,学校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优秀运动员:在山东省安排的优秀运动员招生,执行省教育厅和招生考试院2010年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查:考生在录取时及入学后均要按省教育厅规定进行多方面的资格审查。凡被检查出有不符合录取规定的疾病,以及存在舞弊行为的,均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提前公布的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将按山东省物价局新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章 奖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奖学金:
1.为在校学生设立各类奖学金,如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学校不同等级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同类别单项奖学金、毕业生服务西部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学金、助学金等。此外,农科类专业学生还可享受专业奖学金。
2.设立新生奖学金,在山东省文史和理工类本科二批第一志愿被录取,成绩超过本科一批线50分的考生,入学经复查合格后可获得奖励10000元。
第二十八条 困难学生资助:学校主要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党支部扶持以及社会助学等形式帮扶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学历证书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达到双专业、双学位规定标准的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章 咨询、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
1.电话:0532-86080517、86080055。
2.Email:zsb@qau.edu.cn。
3.招生信息网:zsw.qau.edu.cn(设有在线咨询)。
4.通讯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邮编:266109。
第三十一条 学校网站:www.qau.edu.cn。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对以青岛农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相悖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青岛农业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