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学生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休学,如何办理休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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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学生有下列情形,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一学期中停课时间累计超过6周者;一学期中请假缺课的学时数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二)一学期中请假缺课的学时数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其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四)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或由院(系)提出,填写休学申请表,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