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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2013年招生章程
2013-05-07 15: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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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章程》和自治区招生政策规定要求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是新疆唯一一所维吾尔医药学类为主、医学类相关专业并举的普通高职院校。学校现已成为一所教育思想先进、管理水平较高,具有浓郁区域、地缘特点和维吾尔医药学、护理、医学检验和康复治疗技术人才培养特色的实用性高职院校。

  第三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代码:11818

  第五条: 学校地址: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坐落于祖国西部巍巍昆仑北麓、塔克拉玛干沙海南缘、古丝绸之路南道历史名城——和田市。1989年9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是一所自治区全日制医学类专科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指导学校的招生工作,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的方式。

  第十条: 我校专业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对思想政治品德合格、符合提档要求的学生,按志愿优先的原则采取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当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投档考生如所报志愿专业计划已满,同意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到其他专业,不同意调剂的投档考生做退档处理。当第一志愿未录取满时,可录取第二、三志愿的考生。

  第四章 收费及其它

  第十二条: 2013年学校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预科生预科期间免收学杂费)。我校收费标准为3600元/学年。学生公寓住宿费800元/学年和600元/学年。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自治区批复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设有奖学金、助学金、伙食补贴、勤工俭学补助等。

  第十四条: 学生入校取得学籍后,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助学金、伙食补贴和勤工助学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根据自治区招生规定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一律予以退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和田市北京西路370号;邮编848000

  电话(0903)6183900、6183936(传真)

  网址:http:// www.xjumc.cn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涉及内容以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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