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行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以下简称高职自主招生)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职自主招生试点旨在探索新的选拔模式,以进一步拓展选拔人才、实施素质教育、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高职自主招生试点执行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的政策规定,坚持“六公开、六不准”制度,实施阳光招生工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考生公平竞争权利。
第四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审核高职自主招生试点院校的资格,对院校招生方案进行备案,审核院校招生章程和录取名单,并对院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试点院校应成立试点领导小组,制定试点方案,具体实施命题、考试、录取(或确定入选考生)等工作。
试点院校纪检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全程监督本校高职自主招生试点工作。
二、招生模式
第六条 我省高职自主招生分“单独考试、单独录取”和“校考与高考结合”两种模式。
单独考试、单独录取模式实行单独报名,单独考试,高考前单独录取。校考与高考结合模式实行单独报名,学校考核,参加高考(第三类考试科目),提前录取。
第七条 单独考试、单独录取模式招生对象为符合高考或高职单考单招报考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或高职单考单招报名手续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有关院校可对个别专业的招生对象提出特殊要求。
校考与高考结合模式招生对象为符合高考报考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报名手续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八条 单独考试、单独录取模式的试点院校根据招生计划确定录取名单。
校考与高考结合模式的试点院校按不超过招生计划150%的比例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并根据有关要求确定考生参加高考录取的降分幅度。
三、招生院校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可根据本规定和学校自身情况,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参加高职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经批准后开展高职自主招生工作:
1.国家、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或其他设有特殊专业的院校;
2.近三年招生工作中没有发现违纪舞弊行为。
第十条 试点院校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社会紧缺、应用性强的专业为自主招生专业,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同意。
第十一条 自主招生计划列入试点院校当年招生计划。单独考试、单独录取模式招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试点院校计划总数的5%以内,招生行为规范的,从第二年起经批准后,可扩大到10%;校考与高考结合模式招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试点院校计划总数的2%以内。
未完成的自主招生计划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可转入当年统招计划。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试点院校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四、招生方案
第十二条 试点院校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自主招生方案,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自主招生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招生管理机构与人员、职责,选拔测试标准与实施办法,工作进程安排,监督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 试点院校根据自主招生方案制订自主招生章程,作为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和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经本校主要领导审查,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试点院校法定代表人须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院校全称、校址,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要求,身体健康状况条件,政策加分项目,考试办法与规则,划线比例,志愿填报办法,成绩合成办法,录取办法(或入选考生的降分幅度)、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监督举报办法以及其它应周知考生的事项。
五、招生报名
第十五条 报名工作由试点院校组织实施。试点院校须认真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并与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十六条 考生根据本人情况和招生章程中规定的报考条件自主报考。报名时须提供《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或《单考单招高职报名证》。每个考生限报一所院校。
第十七条 试点院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招生信息公开透明。
六、招生考试
第十八条 试点院校根据专业要求确定测试项目、方式及标准。测试可采用笔试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用其它科学规范的考核方式。
单独考试、单独录取模式文化课笔试科目不得少于3门。
第十九条 试点院校按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具体考试管理办法,严格按规定操作,确保考试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二十条 试点院校遴选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经培训后参加命题、监考、面试、评卷等工作。考试工作人员依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命题工作由试点院校负责。试卷命制须目标明确,科学规范,难易程度合适。每科均须有备用试卷。单独考试、单独录取模式文化课笔试试题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笔试、面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均属国家秘密材料。试点院校须按照国家教育考试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制定保密制度,与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落实试卷命制、印刷、运送、保管等各环节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采用面试形式的,须制订详细的实施细则并向考生公布,面试时严格按实施细则执行。建立面试评委备选师资库,考试前随机抽取产生当次面试评委,每组评委5名以上。面试评委产生和面试过程须有纪检部门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笔试评卷工作由试点院校按国家教育考试评卷工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考试成绩由试点院校公布,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七、招生录取
第二十六条 试点院校根据专业的招生要求,结合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的框架内,试点院校可根据专业培养要求确定政策加分的具体项目及分值,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加分值累计不得超过50分。
第二十八条 单独考试、单独录取模式的试点院校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校考与高考结合模式的试点院校择优确定拟入选考生名单及参加高考录取时学校投档线下的降分幅度,降分幅度不得超过50分且必须在同批次线上。在本校网站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单独考试、单独录取模式试点院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已录取考生不得参加当年高考和高职单考单招;
未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当年高考及高职单考单招,不影响其正常录取。
校考与高考结合模式的试点院校将拟入选考生名单及其降分幅度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入选资格通知书。入选考生须参加当年高考,其高考成绩达到我省当年第三批最低控制线,省教育考试院在第三批提前录取最后一天,先行向有关试点院校投档,由试点院校根据原定录取标准择优录取。已录取的考生,其他院校不再录取;未录取的,不影响其后面正常投档。
单独考试、单独录取模式的录取通知书和校考与高考结合模式的入选资格通知书发放在5月底前完成。
八、附则
第三十条 对高职自主招生中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按我省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如因试点院校组织管理不完善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省教育考试院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其自主招生试点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