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招办[2010]3号
各市(州)、县(市、区)招办:
为了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材料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录资格审核
2010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考生资格审核实行部门负责制。考生优录身份认定和相关原始证件的真实性由优录项目涉及的县(市、区)、市(州)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在加分投档项目审核中,对考生出具证件的真伪和其身份的确认,谁审核,谁签字(盖章),谁负责。
各县(市、区)招办负责接受本地报名考生优录申报,核实考生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核对考生报名信息是否准确,检查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相关部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
市(州)招办负责复核考生申报项目和证明材料,汇总检查县(市、区)招办报送的考生信息无误后上报省招办。
省招办汇总全省考生优录信息,向社会公示加分投档考生名单,接受举报并协助调查核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处理举报核实后的考生。
二、优录项目名单
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参见附件1。
三、优录手续办理
考生申报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县市招办的优录证明材料和证件均应是原始证件,并要求将原始证件复印(附在优录登记表后)。申请加分投档考生须提供的优录证明材料和相关证件详见附件2。各级招办要严格核实考生的申报项目和证明材料,对项目不符、考生填报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不一、材料和手续不全的均不得报送上一级招办。
四、优录申报登记表填报
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可在湖北招生信息网上(http://zsxx.e21.cn)下载省招办统一制作的普通高校招生优录申报登记表(见附件3、4),优录申报登记表一式多份,随证明材料复印件一起,一份装入考生档案,其他留市州招办及有关部门存档备查。登记表中规定的内容要如实、清晰地填写,表格上有关单位的审核意见不能为空,经办单位除加盖公章外,还必须有经办人签字。考生登记表、证件和相关材料上交县(市、区)招办截止时间为3月15日。
五、优录信息报送
县(市、区)招办使用省招办下发的优录信息录入程序录入考生优录信息(3月上旬从省招办FTP服务器上下载),并保证信息全面准确。市(州)招办于5月10日前将《普通高校招生优录考生名册》(A4纸张打印,市(州)招办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和优录信息光盘报送省招办,过时不予接收。加分投档的考生名册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名册要分开打印。信息盘上要有信息管理人和信息责任人签名。信息盘中的数据与送交的考生名册要完全一致。省招办不接收中学和考生个人报送的优录证明材料和信息。
六、优录信息公示
各中学、县(市、区)招办和市(州)招办在报送信息之前,要分别将本校、本地区申请加分投档考生名单通过当地媒体或网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高考报名号、毕业中学、加分投档项目、父亲和母亲的姓名以及工作单位等,上报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对公示后有举报的考生,要立即查明。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报送上一级招办。市(州)招办在向省招办报送优录信息时,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公示的时间和途径。
省招办将全省优录信息汇总后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公示加分投档考生信息,公示时间为5月20日至年底。
七、关于农村独生女优录
农村独生女优录项目是指父、母和本人均为农村户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报考湖北省属高校时,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其中,湖北省属院校是指我省省、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在鄂举办的学校,以及教育部和国家民委所属在鄂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考生填报了这些湖北省省属院校志愿,当高考成绩总分加10分后达到所填院校投档线时,可以参与投档,投档办法详见省招委《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符合农村独生女优录项目申报条件的考生可到所在学校、县级招办领取或在湖北招生信息网上下载《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加分投档项目登记表<农村独生女考生>》(见附件1的第十一部分)一式4份。考生须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准备以下证明材料:全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份),《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户籍地《村(社区)委会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4份)。考生持《登记表》和证明材料到中学、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并盖章,于2010年2月28日前将所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集中为考生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县(市、区)人口计生局2010年3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考生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县(市、区)招办。
八、优录项目使用
考生申报的优录项目在录取中是否有效或如何使用,详见省招委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九、违纪违规处罚规定
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由于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以及使用其他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发现,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省招办)取消其当年的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请各市(州)、县(市、区)招办及时向当地招生委员会领导汇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优录资格审核中的工作职责,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时将有关内容通知中学和考生,以便按时完成今年的优录资格审核工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