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接选择自《》:
6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① 省赛区竞赛
(a)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浙江赛区);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浙江赛区);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② 全国决赛
(a)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获前6名以及参加上述比赛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均须经全省统一认定。
除上述认定对象以外,在其他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得前6名及其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均须参加全省统一测试。
未经统一认定测试或认定测试未通过的考生不予加分。具体认定测试工作规定按《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招生体育项目加分认定和测试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考[2009]4号)执行。
体育类考生不享受该款政策加分。
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62.根据省人大审议批准的《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有关规定,对户籍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且在当地完整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
64.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审核通过的符合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有关情形的考生,须在考生所在地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加分。同时符合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中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加分,不得累加。
65.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6.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申请政策加分,填写《2009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考生登记表》,并在现场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时,向报名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提供加分项目的有关证件或材料;各市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各县(市、区)审查并公示后的加分考生名单、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汇总,按规定时间报省教育考试院。
政策加分工作具体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07]119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提供加分证书或材料的最后截止时间为6月7日。此后获得的证书不再享受政策加分。
67.各批经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计划的高校,由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在批次线下10分以内,根据缺额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具体降分分值并进行降分征求志愿。其中各批提前录取院校经各志愿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计划的,可降10分投档。
68. 海洋运输、地质勘探、农林渔等毕业后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的专业以及监狱管理类专业按其隶属关系面向监狱、劳教单位招生的,同批次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在各批提前录取的,可降20分投档;在各批平行志愿录取的,可在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降分征求志愿。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经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在规定的批次线下降分范围内(其中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为80分、专科为60分,民族班为40分),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69.对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班复检合格而未被空军飞行学院录取的考生,可在批次线上适当降分投档,由当地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审查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