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参加由当地招考办统一组织并在指定医疗单位进行的体检,非指定医疗机构做出的高考体检结论无效。考生对当地指定的医疗单位做出的体检结论如有异议,可到当地招考办申请去全省高考终检医院——哈医大二院终检。
体检信息是考生电子档案的一部分,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之一。考生切勿轻视体检,须牢记自己的体检结论是合格还是专业受限或是不合格,并牢记医生在体检表中建议不宜就读的专业和受限专业。
高考后,凡体检合格但附加有“专业受限”和“建议不宜就读的专业”结论的考生,都须根据自己的体检结论和医生建议,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附后)要求,并查阅《2011年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中所报院校招生计划下面“注”中有否要求,以及查阅所报院校招生章程中还有否要求后,再正确合理地填报志愿院校及专业。要尽量避开受限专业及不宜就读的专业,以免影响录取。
按教育部规定已经取消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方可再明确诊断。
报考军队(国防生)、公安、司法类院校的考生还须按时参加专项体检,符合军队(国防生)院校体检标准和公安及司法院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有关要求和标准(附后),方可参与所报院校录取。报考空军及民航院校(专业),以及其它特殊院校(专业)的考生,还须符合特殊体检要求。
特别强调:凡报考军队(国防生)、公安、司法本科院校的考生,志愿须填在“提前录取院校志愿”栏内;报考公安专科院校志愿的于7月27日-30日在高职(专科)填报志愿时间内填报,须填在“专科提前录取院校志愿”栏内;报考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飞行学员和民用航空飞行学员的考生志愿单列,填在相应志愿栏内;军队(国防生)院校和公安、司法院校不得兼报。军队(国防生)、公安、司法院校录取时,在政审、面试、体检全部合格的考生中,本、专科均根据志愿顺序在院校录取批次线上按文化课成绩投档。公安专科院校在高职(专科)院校之前录取。
附:普通高校、军队(国防生)、公安、司法院校政审、面试、体检标准及要求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