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教考函〔2016〕3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3号)要求,为做好2016年我省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及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定及备案工作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及核准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3〕6号)执行。相关工作的要求及具体时间调整为2016年。
二、各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招生章程。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性质、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民办高校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规定,制作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加强招生考试管理的规定,切实健全招生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加强规范管理。要继续完善招生章程,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录取原则、学费标准、高校招生计划分配原则、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等内容,在招生章程中详细列明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要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促使招生各环节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有关高校制订的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专业、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和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有关内容应列入招生章程条目,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有关的补充材料可在“招生章程网上编制系统”上报送。
五、公办普通高校学费待调整的,在招生章程“收费标准”一章中,学费标准注明“待定,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
六、请各高校于3月20?22日网上登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网上编制系统上传本校招生章程。3月21?27日,省教育厅组织开展高校招生章程网上核查工作,并提出修改意见。3月29日前,各高校完成章程的修改。
请各高校于3月31日前打印网上核查通过的招生章程文本(含特殊类招生办法),将招生章程文本作为附件,以学校报告的形式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可送至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处1204房)。
请各高校于4月1日前将经备案的招生章程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经省教育厅在该平台确认后,各高校方可向社会公布。
七、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招生章程的修订及备案工作,认真总结往年招生章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生章程的内容,真正将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落到实处。
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