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
1、符合教育部及本市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可以申请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
2、符合条件的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名手续,逾期不再补报。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其学籍所在中学报名,接收报名的中学到所在区县招办集体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条件的其他报考者在其户口所在的区县招办报名。
3、报考者按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六个科类履行报名手续,报名参加高考的所有考生必须进行电子摄像,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电子档案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5、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6、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应在高考报名结束前完成。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7、根据教育部规定,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市招生委员会会同市卫生局制定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区县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非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是我市高考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体检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将体检结果反馈至每位考生,以便考生有针对性地填报志愿。
8、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9、军队、武警、公安、司法类高校招生体检、面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招生章程
10、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11、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12、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在津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13、在津招生高校应在我市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至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市高招办将在津招生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汇总后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五、考试
14、高考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各区县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考点应设在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若需增设考点,须由区县招生委员会报经市招生委员会批准。考生的准考号,以区县为单位随机编排。各区县招生委员会须按照教育部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考试管理,所有监考教师均须签订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责任书,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15、按照教育部的部署,我市继续组织实施高考自行命题工作。高考自行命题不改变全国统一考试的性质,只是命题组织方式的改变。
16、我市高考考生均使用“3+X”科目试卷,文史、艺术(文)、体育(文)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工、艺术(理)、体育(理)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其他科目满分均为150分。
除外语科目外,其他高考科目实行分卷考试,即试卷分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客观题部分由考生在答题卡上填涂答案,答在试卷上的无效。主观题部分由考生直接在试卷上作答。
17、高考外语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除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听力残疾考生外,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外语听力考试,听力部分的分值权重占外语试卷满分的20%,听力考试成绩满分为30分,并计入总分。
在英语科目考试中,考生先作答笔试部分,之后进行听力部分考试。考生须自行携带有耳机的收音机参加英语听力考试,且收音机须符合相关要求。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测试,测试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第。
18、高考评卷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采取分科定点、集中评阅的办法。各评卷点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由高校主管领导任组长。各学科评卷领导小组须严格执行我市制定的评卷实施细则,切实做好考生答卷的保密保管和评阅工作。
19、英语科目实行网上评卷,语文作文实行计算机分项分等监控的办法,其他科目实行“计算机登录小分”的办法。
20、高考分数公布后,考生可以到报名所在单位查询本人高考分数,也可自愿通过邮政速递、招考资讯网获知本人高考分数。考生如对本人高考分数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分数申请。复核分数工作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复核分数的范围为答卷各题分和全卷分有无漏评、漏登、错登、错加。
六、填报志愿
21、按照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增加考生选择机会、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的原则,我市高考填报志愿工作分多次进行。
(1)考生填报提前本科、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志愿;
(2)未被本科一批顺序志愿及以上批次录取且符合一定分数范围的考生填报本科一批征询志愿;
(3)未被本科二批顺序志愿及以上批次录取且符合一定分数范围的考生填报本科二批征询志愿;
(4)未被本科二批及以上批次录取且符合一定分数范围的考生填报本科三批志愿;
(5)未被本科三批顺序志愿及以上批次录取且符合一定分数范围的考生填报本科三批征询志愿;
(6)未被本科三批及以上批次录取且符合一定分数范围的考生填报高职(专科)提前、高职(专科)志愿;
(7)未被高职(专科)顺序志愿及以上批次录取且符合一定分数范围的考生填报高职(专科)征询志愿。 上述填报志愿工作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不再补报。
22、考生的填报志愿工作,由考生报名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各报名单位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培训指导,并按规定组织好考生志愿信息的反馈确认工作。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及我市公布的招生政策后,按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高校和专业。考生填报的志愿内容应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七、考生档案
23、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市高招办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定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办法。各区县招办、中学按照国家信息标准和我市有关规定采集考生报考信息,并做好信息的校验确认、汇总整理和异地备份工作,确保考生信息的完整、准确、真实、规范。
24、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组建工作由各区县招办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应届高中毕业生的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报名所在中学负责组建,其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各区县招办负责组建。
享受有关照顾政策考生的证明材料应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工业设计等专业的考生,须根据高校的要求,准备本人徒手画,由考生档案组建单位将徒手画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八、录取
25、在津招生高校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市招生委员会分批次组织实施。各批次高校在津招生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6、高校在津招生工作按照提前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A阶段、本科二批B阶段、本科三批A阶段、本科三批B阶段、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A阶段、高职(专科)批次B阶段的顺序进行录取。
提前本科批次为军队、武警、公安等有特殊要求的本科高校或专业;本科一批为部委属高校、“211工程”高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录取的本科高校或专业;本科二批A阶段为坐落在省会及计划单列城市的一般本科高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高校或专业;本科二批B阶段为其他一般本科高校;本科三批A阶段为坐落在省会及计划单列城市的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本科三批B阶段为其他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本科专业;高职(专科)提前批次为公安等有特殊要求的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高职(专科)批次A阶段为坐落在省会及计划单列城市的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高职(专科)批次B阶段为其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27、高校在津录取新生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市高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高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28、本科各批次高校在津招生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根据考生志愿,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市高招办为在津招生高校提供符合条件考生的相关信息和服务,组织管理招生录取工作,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在津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章程的行为。
29、高职(专科)院校的录取工作,实行根据考生志愿,由市高招办按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投档,由院校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办法。
本市部分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试行自主选拔录取工作;民办高职院校可以自主确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市将根据高职院校录取新生报到情况组织高职补录工作。高职补录工作于9月中旬进行,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布。
30、各批次录取时,市高招办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依次投档,由高校审查录取。高校要尊重考生的学校志愿和专业志愿,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电子档案不足时,不得拒录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按中办发[2000]28号、教基[2001]1号文件评选获得市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增加20分投档;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增加20分投档;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市级三好学生称号者(其中一次须是2006--2007学年度),增加10分投档;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或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10分投档;
3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考生报考坐落在本市的高校时,须在招生录取前参加高校组织的体育测试,高校须按时将测试合格考生名单报市教委体卫艺处;录取时,由高校提供享受降分政策的考生名单,市高招办提供符合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
(2)烈士子女,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下10分以内,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凡报考华侨大学、暨南大学的,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上述考生在报考其它高校时,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下10分以内,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下5分以内,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34、同时符合第31条、第32条、第33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市高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凡符合第31条、第32条、第33条有关情形的考生,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验相应的获奖证书和证明材料,并将证书和证明材料复印,由区县招办负责将复印件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享受照顾政策的高级中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名单由其所在中学分类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市高招办将全市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信息汇总,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照顾政策资格的考生及其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根据天津市有关规定,应届高中毕业生参加天津市教委组织的应届高中生冬令营并取得相应名次的考生(市教委体卫艺处将名单抄送市高招办),在其高考成绩总分达到高校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时,由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市高招办提供符合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6、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市高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37、农业、林业、师范、地质、矿业、石油类高校录取时,一律录取有志愿的考生。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农业、林业、师范、地质、矿业、石油类高校(专业),如所报考的高校在同批录取控制线上生源不足时,经高校同意,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低10分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如同批录取控制线上有志愿考生电子档案不足时,经高校同意,市高招办可在同批录取控制线下适当降分提供第一志愿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8、考生在本科二批A阶段、本科二批B阶段第一志愿报考外地高校,如所报考的高校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经高校同意,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低10分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考生在本科一批B类、本科三批A阶段、本科三批B阶段、高职(专科)批次A阶段、高职(专科)批次B阶段第一志愿报考外地高校,如所报考的高校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经高校同意,可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9、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市级三好学生或区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二等奖的应届考生;
(3)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的应届考生;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艺术类比赛(如独唱、独奏、绘画等)个人单项获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
(5)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6)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九、新生入学
40、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2周内,凭本人录取通知书、考生证、身份证到报名单位领取纸介质档案,报名单位根据市高招办下发的新生录取信息核实其身份无误后,将密封的纸介质档案移交考生。档案移交过程中,报名单位须认真审核领取档案考生的资格,履行签字交接手续。考生领取本人档案后,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携带档案到被录取高校报到。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41、高校根据经市高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在津录取考生名单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两周内传报市高招办,市高招办根据高校传报的考生名单对其录取资格予以注销,并报教育部备案。
42、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有关法纪的考生,高校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附则
43、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和军事、公安、艺术、体育类招生,以及高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飞行员工作和港澳高校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