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及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高校招生工作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会)进行有序管理。考风考纪实行考区(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主任负责制,试(答)卷(含相关表卡和未启用的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安全保密按保密要求实行存放点本级高招办主任负责制,录取工作实行高校负责制。
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省招委会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高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含副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工作,并做好试卷印制等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指导考生查询、了解高校招生章程;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届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材料、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招办)是省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省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本地高校的负责人兼任。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区招生的实际需要出发,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添置必须的设备。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各设区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
2.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同级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并根据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招生工作的具体安排、操作规程和处理突发事件(含突发自然灾害、恐怖及恶性破坏、急性传染病预防)的有效应急方案;
3.负责本考区统考试(答)卷保密室及考点的规范化(含考场网上巡视系统)建设,考点所在中学外语听力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以及试(答)卷运输、保管全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4.负责组织本考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届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体检、外语听力模拟训练、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试、志愿填报等工作;
5.按规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关信息,确保考生相关信息采集的完整与准确;
6.负责本考区考试过程试(答)卷保密员、考场监考员、巡视员及其他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调、培训、考核工作;
7.根据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试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与上报,命题、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主持或参与部分高校特殊专业的面试、口试和专业考试的管理以及当年考生报考资料的整理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8.组织开展本地区招生宣传、咨询及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接受并处理考生及群众的来信来访。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校还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招生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高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办公室的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省招委会、省教育厅颁布的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按规定时间在本校网站上及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根据教育部、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和时间安排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根据省招委会工作安排,做好体育、音乐、美术专业测试省级统考和本校参加命题、阅卷教师的考核、选派工作,并完成好评卷、巡视、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等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8.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报 名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法规;
2. 遵守福建省高校招生报考简章及省招委会、省高招办、省监察部门颁布实施的其他有关招生考试管理规定;
3.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4.身体健康。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符合报考少年班条件者或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另有规定者除外);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九条 高校招生实行网上报名。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上网进行报名。网上报名完成后,除经省教育厅、省高招办书面同意者外,所有考生(含单考生、保送生等)均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报考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条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本人有效户口证明、身份证以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应认真核对报考确认点打印的本人报名表内的所有信息,确认无误后亲自签名以示负责,同时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第十一条 除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户口新迁入我省的考生,必须同时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且已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在我省报考,现场确认时,需同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原件。
第十二条 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居住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并确认。
第十三条 各级高招办要落实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各报考确认点必须本着方便考生,防止差错的原则,在醒目处张贴报考简章、现场确认程序、须提交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确保报名信息的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考生报名须按规定缴交报名考试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