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吉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吉林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高考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省内公民,可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符合普通高校招生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
2.持外省籍《居民身份证》的考生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报名:
(1)非随父母户口迁入我省的应届考生,户口迁入我省时间必须在三年以上(2006年12月31日前迁入);并经我省普考办办理普通高中学校转(入)学籍手续,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学校会考。报名时须出具学籍转入手续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会考证书;
(2)非随父母户口迁入我省的往届考生,户口迁入我省时间必须在三年以上(2006年12月31日前迁入)。考生报名时须出具高级中等学校毕业证书和会考证书;
(3)随父母户口迁入我省的应届考生,经我省普考办办理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转(入)学籍手续。考生报名时须出具学籍转入手续及会考证书;
(4)随父母户口迁入我省的往届考生,户口必须是2009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前迁入。报名时须出具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和会考证书。
3.符合第2条、第3条规定条件的应届中等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可报考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招生考试。具体要求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4.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并由招生考试部门作出决定不准参加今年高考报名的考生;
(5)在非应届毕业年份违规参加普通高校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
(6)在参加省专业统考和校考(专业测试)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并由招生考试部门作出不准参加今年高考报名的考生。
5.考生报名资格审查、报名办法及其要求,详见《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吉招办字[2009]49号文件)。
各市(州)招生办,依据省招生办对相关年度高考违规考生的处理决定,对违规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其结果于4月20日前报省招生办备案处理。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规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现实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的评语要填写到《2010年吉林省高校招生报名卡》中的“考生评语”栏。
从今年起,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所在学校填写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应届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省普考办提供,省招生办记入《2010年吉林省高校招生报名卡》考生评语栏。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3)没有自愿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和不遵守《考生守则》的。
8.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填写《诚信考试承诺书》与考生报名同时进行。考生本人必须在填写后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评语信息采集,应届毕业生由所在中学负责;其他考生均由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办负责。考生签订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考生留存,另一份由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办保存。
9.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自愿遵守高考有关法规、规定、《考生守则》和不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的考生,不准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