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贵州省物价局发布我省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调整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从2014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根据方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平均学费标准本科由现行实际标准3558元(每生每学年,下同)调整为4170元,提高幅度17.2%;高职高专由现行2600-2800元合并调整为3500元,提高幅度34.6%-25%;艺术类本科由现行6000元调整为9000元、提高幅度50%,艺术类高职高专由现行4800元调整为7000元、提高幅度45.8%。
此外,方案规定,“211工程”大学学费标准除独立学院外,可在上述普通高校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211工程”大学和独立学院外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示范性专业,可在上述普通高校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各学校应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专业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实行学分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可改按学分制收费,但学分制学费标准学费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
据省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调整方案采纳了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将高职高专学费标准合并统一并稍作下调。此外,省物价局将督促高等学校认真落实每年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勤、助、补、减的工作。省教育厅还将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时配套出台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终止学业。(贵州日报记者赵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