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普通高考,我区不断完善监控管理体系,启用标准化考点,提高“人防”和“技防”能力,大力防范高科技手段作弊和群体性作弊,并于近日公布了我区普通高考工作的监督举报电话(0771-5335583),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公告了高考违规行为的处罚条例,进一步呼吁考生诚信应考。
高考全部使用标准化考点
我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二期建设任务已顺利完成,截止目前,全区共建成1个自治区考务指挥中心和14个市级考务指挥中心,225个标准化高考考点、9400多个标准化高考考场,全区91个高考试卷保密室已全部纳入联网监控范围。今年高考,我区将全部在标准化考点中进行。目前,有关部门已对全区各标准化考点的设备、网络进行了考前检查、联调和演练,以确保其在高考中顺利投入使用。
标准化考点的建成、使用,实现了各地考务指挥中心之间的相互连接,可以根据需要对各市、各考点的视频图像进行调取、存储、回放,完成考试指挥、突发事件处置、网上巡查、视频会议等工作;标准化考点内的视频监控系统能够全面覆盖考场、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密室等场所,实现了对试卷存放、分发、回收及考试实施过程的实时监控和录像,有效监督、防范监考员的不作为,防范打击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的违规舞弊行为,切实保证广大诚信考试考生的利益;配备的作弊防控系统,实现了考场内对不法分子通过手机、无线电波等方式传播试题、答案等信息的防范和阻断,打击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团伙作弊。
考试期间,有关部门还将出动无线信号探测车在考点周边进行巡查,追踪、干扰考场外的可疑无线电信号,大力防范高科技手段作弊。
不良考试信息被监控清理
从4月份开始,我区联合公安、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启动了高考信息监控机制,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严密关注通过网络或手机等途径传播的、与高考有关的各类信息。各市、县有关部门逐步开展安全防范及清除泄密污染的工作,对涉考复习资料、仿真试题、辅导讲座等实行了严格的登记备案,对出现的问题将迅速上报并展开查证,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考前,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还将联合公安、保密、安全、工商、无线电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清理教育培训机构的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确保考试安全有序实施。
考试违规行为将受严厉惩处
近年来,我区打击违规违纪和招生考试犯罪行为的力度越来越大,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决不姑息迁就任何考生或涉考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教育部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作弊等行为的惩戒尤为严厉,如规定凡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的(无论其是否在考试中使用)即构成作弊。同时,对于作弊情节严重的考生,《办法》将给予不同程度的停考处罚,增大了考生违法的代价。因此考生千万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应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树立诚信考试观念,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为更好地帮助考生了解、熟记高考纪律,根据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考试各项规定作了总结,考生应对此多加了解。同时,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建议家长和学校要对考生进行提醒和检查,帮助考生认识到考场规则的严肃性和严谨性,避免违规——
属考试违纪的行为: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⑤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⑦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⑧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属考试作弊的行为: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传、接物品或者交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相关考生被视为实施考试作弊的作为: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作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③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属严重考试作弊的行为: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①组织团伙作弊的;
②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③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④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属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②拒绝、妨碍考试工组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③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④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⑤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诚信档案成为招聘参考依据
考生作弊行为被查处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按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考生进行处理并将作弊信息记入其个人的“诚信档案”,相关记录一经进入“诚信档案”将永久性跟随考生,成为招生院校录取新生、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的重要参考依据。考生务必对此予以高度重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切莫因贪图一时利益而自毁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