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名
一、报名对象和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符合《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规定》要求。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 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时间:2008年12月5日至12月10日;
(二)报名地点:考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或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办公室设置的报名点报名。
三、报名办法
严格按《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招办发〔2008〕152号)的要求执行。
考 生 档 案
四、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部分。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客观信息、综合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特征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等几部分。考生电子档案是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因此必须全面、真实、完整。考生电子档案由各区县(自治县)招办负责制作,为了确保电子档案制作的质量,各区县(自治县)招办要组织考生认真填涂各种表卡,保证信息绝对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须经考生本人校对签字确认,上报市招办后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的纸质档案是指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以及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所组建的考生档案。各区县(自治县)招办要按照《考务工作细则》和《关于认真作好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建档工作的通知》(渝招办发〔2009〕11号)中档案管理的要求组建和管理考生的纸质档案。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招办领取纸质档案于报到时交录取高校。各区县(自治县)招办应根据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和市招办下发的录取库进行核对,无误后将密封好的纸质档案交给考生。高等学校应在新生报到时认真审查新生的纸质档案。没有提交纸质档案的考生,高校应查明原因,及时告知考生到区县(自治县)招办领取,否则造成的遗留问题由考生自己负责。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五、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的《重庆市高考学生综合信息表》中。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触犯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法,受到处罚且性质恶劣的。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七、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由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和卫生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市招委、市卫生局联合制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八、体检医院应是二级甲等(含)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应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九、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十、市招委确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十一、军事、武警院校招生体检及面试工作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检标准和市招办、重庆警备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二、公安、司法院校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按市招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三、考生凭区县(自治县)招办打印的《体检表》进行体检。体检收费标准严格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3月底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招办和卫生局确认。
体检结果由体检医院输入计算机后,区县(自治县)招办及时打印出《体检信息校对表》,交考生签字确认,体检信息上报后不得擅自更改。
十四、区县(自治县)招委和卫生局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严肃体检工作纪律,要指定负责同志切实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防止请人代检、不实体检等舞弊行为,确保体检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