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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6年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发布
2015-12-01 作者:学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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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4〕5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9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试点应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2016年本市继续在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重点探索“知识+技能”的考试评价办法,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样化入学形式。逐步形成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多元录取、社会有效监督的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

二、试点内容

试点院校继续开展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由试点院校依法自主进行入学考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自主实施招生录取。

对应届高中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齐全的)实施学业水平成绩与高校测试相结合的办法录取。对应届、历届三校生、历届高中生、应届高中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全的)实施联合命题统一入学测试与高校测试相结合的办法录取。艺术类专业招生的专业测试由招生高校自主决定测试内容,自主考试。各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须经市教委核准后备案。

三、试点院校和招生计划

2016年度共有30所试点院校参加依法自主招生,招生学校名单见附件1。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62号)中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

报考考生类别:

1.符合本市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且参加10门学科(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和信息科技)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并获得有效成绩的考生可报名。

2.符合本市高考报名条件的历届高中毕业生以及应届高中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全)和本市历届、应届全日制中职校毕业生,纳入入学当年招生计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全日制中职校毕业生均可报名。该类考生将按照不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办法进行考试录取。

3.本市内地新疆中职班应届毕业生(名单由市教委锁定),该类考生将按照不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办法进行考试,计划单列,单独录取。

4.退役士兵考生的报名办法,按照市教委、市民政局制定的文件(另发)规定执行。

(二)报名、确认办法和时间

2016年3月2日13:00至3月4日16:00考生通过上海招考热线(www.shmeea.com.cn和www.shmeea.edu.cn)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修改本人报考信息,过时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予以补报名。

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须于2016年3月18日、19日到第一志愿院校办理网上报名信息确认手续,本人须在《2016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生信息表》签字确认,因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016年应届“三校生”持学籍所在“三校”开具的学历证明、历届“三校生”持由原毕业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或毕业证书,直接到第一志愿学校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和考生资格审核。除此以外,报考依法自主招生院校的考生须先参加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取得高考报名号,并由接受报名的区县考试招生机构按照高考报名工作规定做好高考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

(三)志愿填报

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同时填报志愿,每名考生可填报2所院校志愿,每所院校最多可填4个专业和1个专业愿否调剂选项。

第一、二志愿录取结束后,网上将公布有缺额计划的高校及其专业情况,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再次在网上填报2所院校志愿。各校根据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确定录取名单。招生院校须将录取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

五、考试与录取办法

各项测试日期统一定于2016年3月26日(星期六)上午8:30开始。试题命制和印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规定进行。

(一)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试录取办法

1.一般专业:录取总分由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10门成绩折算分)和校考成绩组成,其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录取总分的70%。

2.艺体类专业:录取总分由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10门成绩折算分)和校考成绩组成,其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录取总分的50%。

3.以上校考测试方式由试点院校自主确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

(二)不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试录取办法

1.一般专业:录取总分由统一入学测试成绩和素质技能测试成绩或校考成绩组成。统一入学测试成绩满分150分;素质技能测试成绩和校考成绩满分均为100分,统一入学测试成绩占比不得低于录取总分的50%。试点院校以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艺术类专业:考试录取办法同上,录取时统一入学测试成绩及素质技能测试成绩或校考成绩比例由试点院校自主确定。

六、录取工作日程

(一)录取时间

试点院校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全部录取工作,其中,2016年4月19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被录取的学生,今年不得再参加5月份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和6月份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高考。

(二)调档工作

试点院校录取生源的档案采用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考生凭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及《普通高校提取录取考生纸质档案通知单》于2016年8月下旬前往相关区(县)高招办或高中阶段学校领取档案后送招生院校。

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负责,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退役士兵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另文规定。

对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未撤销的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八、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九、收费标准

试点院校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6〕005号),试点院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12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4号),《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3〕056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松江大学园区等公办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11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4号)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如被录取考生已缴纳2016年6月高考考试费用的,考生在报到注册后,由试点院校负责退费,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考试院制定。

十、招生章程

试点院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经过评审,确定参加依法自主招生的院校须填写《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正式上报市教委。市教委将于2016年 1 月 29 日前完成招生章程的核准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试点院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和实施招生章程,并于2016年 2月 25 日前将经市教委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县)考试招生机构。

十一、相关事宜

试点院校在征得高中阶段学校同意后,可提前组织被录取考生进入高校开展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育费用。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2016年秋季入学。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测试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试点院校不得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试点院校须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并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十二、招生纪律

各试点院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各试点院校须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录取小组。试点院校应强化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身份确认及录取名单的公示工作。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经集体研究决定,会议记录应存档。各试点院校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各试点院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36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试点院校的违规行为,市教委将视情况扣除该校当年的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违规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各试点院校应加强招生考试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八不准、十公开、三监督”制度。八不准:(1)不准在报名、考试、阅卷、登分等考生信息登录和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循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及家长许愿;(3)不准向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有关人员行贿;(4)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及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5)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6)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7)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8)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十公开:(1)招生政策公开;(2)高校招生资格公开;(3)高校招生章程公开;(4)高校招生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录取);(5)考生资格公开;(6)录取程序公开;(7)录取结果公开;(8)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9)重大违规事件及结果公开;(10)录取新生结果公开。三监督:(1)我委将组织人员对32所试点院校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各试点院校将接受各区(县)考试招生机构监督;(3)接受社会监督(设接待站、计算机查询、在接待站设举报箱等)。

附件:

1.2016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学校名单

2.2016年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计划调整申请表

3.2016年上海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

4.2016年上海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核准备案意见表

5.2016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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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简介国家级优质院校建设校上海市市级特色高职院校上海市示范性民办高校上海市文明校园学校概况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93年,是教育部首批批准的37所高职院校之一,为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高等院校,招生计划纳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招计划,目前在校生规模7000余人。学校设有七个二级学院及基础教学部和社会科学部共9个教学单位,20多个招生专业,涵盖学前教育、经济管理、财务金融、交通运输、机械制造、艺术设计、信息传媒和医疗卫生等学科门类。现有6个高本贯通专业、1个教育部国控专业、5个国家级骨干建设专业和3个上海市骨干建设专业。学校荣誉学校于2012年被列为上海市市级特色高职院校和上海市示范性民办高校,曾荣获“上海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民办高等教育优秀院校”殊荣。2017年,被列为国家级优质院校建设校,并荣获“上海市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奖”称号。2018年,荣获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2019年,入围中国特色高职院校(CCVC)排行榜——综合实力榜TOP500;2022年,入围GDI高职高专排行榜——人才培养榜前300强。目前已连续12年蝉联六届“上海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专业优势 学校致力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7项,上海市级优秀教学团队和创新团队共12支。累计建成上海市级以上精品课程12门,承担上海市级以上研究课题累计191项。学校也是上海市重要的现代服务和制造业人才培养基地,建立了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以“品质+能力”、“课证赛一体化教学”为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在实训设施方面,设有16个校内实训中心和103个校外实训基地,校内实训面积14万平方米,专业实训工位数2000余个,为学校开展生产性实训、学生岗位技能培训提供有力保障。师资力量学校积极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逐步形成了层次清晰、结构渐趋合理、具有一定国际化程度、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并已在多数专业、实训领域中形成了有特色、有影响、有潜力的专业团队。现有专任教师369人,拥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74.70%,副高以上高级职称109人,“双师型”教师占专职教师总数的75.4%。外聘教师主要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大学等本科院校。就业升学近年来毕业生就业率均保持在98.00%以上,签约率90.00%以上;毕业生就业专业相关度达90.00%以上,用人单位满意度达95.00%以上。主要就业去向为各大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报关物流行业、证券投资公司、电气集团、机械集团、飞机制造厂、铁路局、各大机场、航空公司、广告家居设计、计算机与网络服务、三甲医院等。学生可通过上海市“专升本”考试和海外院校“专升本”、“专升硕”等渠道继续学业深造。国内全日制“专升本”每年近200人,海外院校“专升硕”毕业生已达50人。奖助政策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庄飞柳奖助学基金及各类企业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和特殊/临时困难补助等近20个奖助项目。针对中西部地区生源新生,我校设立了求学资助项目,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报到入学均可享受一次性3000.00元的资助。获奖受助人数约占在校生总数的50.00%以上,承诺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 上海公安学院上海市浦东新区
    学校简介上海公安学院是上海唯一培养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的公安高等院校,也是公安部设立的全国公安师资、外警、科技信息化、网络警察、警察心理等培训基地、实验中心和全国公安微课程研发中心,全国公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也设在学院。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49年6月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警务学校,历经中央公安学院上海分院、上海市公安学校、上海公安专科学校、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等发展阶段。2017年6月学院正式揭牌成立,上海公安高等教育事业掀开升级发展新篇章。建校70多年来,在市公安局和市教委的正确领导与支持指导下,学院全面推进上海公安教育事业发展,为上海乃至全国公安政法系统培养输送了3.7万余名毕业生,培训在职民警34万余人次,被誉为申城“警察的摇篮、警官的熔炉”。当前,我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上海正站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充分体现中国特色、时代特征、上海特点的人民城市,全面提升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学院在此新时代大背景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作为办学治校总纲领和人才培养总遵循,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清华大学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根本问题,聚焦上海公安“争创世界一流的平安城市、建设世界一流的警务模式、塑造世界一流的警察形象”的目标和“忠诚铸魂、系统防控、厉行法治、固本强基”四项工程,秉持“托起公安工作明天”的办学使命和校训,瞄准建设特色性应用技术型公安本科高校的办学目标,按照“培根铸魂、启智润心”的要求,坚持“科技+人力”,强化政治建警,依托智慧赋能,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养模式,优化内涵建设,完善轮训轮值,开展实战培训,推行双师制度,拓展服务辐射,着力建设与上海城市发展水平和上海公安工作现代化相匹配的一流公安本科高校,不断提升办学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努力服务支撑上海公安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学院主要承担全日制本科教育、全日制第二专科教育、在职民警培训,以及受公安部委派为境内外警方举办各类专业培训;同时,开展公安理论与实践研究,担负警务实战任务,并创办公民警校加强社会服务。学院占地面积721亩,分为浦东、闵行、宝山三个校区。院内建有一批实验实训中心和教学训练设施,院外在全市公安实战单位选建了17个智慧公安教学点和27个实训实习基地。学院开设治安学、侦查学、警务指挥与战术、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5个全日制本科专业,以及治安管理(派出所勤务方向)、治安管理(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方向)、治安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方向)、治安管理(大数据应用方向)、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方向)、治安管理(经济犯罪侦查方向)、交通管理、刑事执行(监所管理方向)、刑事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方向)、警务指挥与战术(特警方向)10个全日制第二专科专业(方向)。学院拥有4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2个国家级教学团队、13门国家级精品课程和精品共享课程,以及一批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和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教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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