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和综合高中毕业;
3、职业技能资格合格(艺术类各专业、其它类中的体育、安全防范、学前教育专业除外);
4、身体健康。
5、报名时具有我省户籍。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普通高级中学应、往届毕业生或在校生;
3、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和综合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4、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5、上一年度在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6、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在高级中等教育非应届毕业年份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二、报名办法
2009年全省高职(单考单招)招生考试实行网上远程报名。
(一)职业技能资格认定
考生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浙江省2009年高职(单考单招)招生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认定对照表》(见附一)进行职业技能资格认定。认定合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浙江省2009年高职(单考单招)招生考生职业技能合格证”(以下简称职业技能合格证,式样见附二),具有报考资格。艺术类、其它类(航海专业除外)考生不再进行职业技能资格认定。
往届生职业技能资格须重新认定。
报名时尚未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应届生,允许先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后补办职业技能合格证。
(二)报名信息输入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于3月20日至24日期间登陆浙江教育考试网(www.zjzs.net),进入报名系统界面,按照报名系统界面提示如实录入报名信息,并对自己所录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参加体育竞赛获奖和二级运动员加分认定测试者的报名与高考报名同时进行。应届毕业生请在完成高职(单考单招)报名信息输入后即登陆体育加分认定测试报名界面,按提示输入相关信息。
“报名信息确认点”的选择原则上应该是考生户籍所在地,若确须在本省异地(非户籍所在地)确认的,须事先征得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的同意。
“报考类别选择”分十七大类,即:01机械类、02计算机类、03文秘类、04化工(环保)类、05药学类、06建筑类、07烹饪类、08旅游服务类、09服装类、10财会类、11电子与电工类、12商业类、13外贸类、14医学护理类、15农艺类、16艺术类、17其它类。
其中艺术类分为工艺美术(专业考试代码为1)、表演艺术 (专业考试代码为2)、舞蹈 (专业考试代码为3)、音乐 (专业考试代码为4)、时装表演(专业考试代码为5);其他类分为安全防范(专业考试代码为1)、体育(专业考试代码为2)、航海(专业考试代码为3)、学前教育(专业考试代码为4)。
考生只能选择一个类别报考。报考“艺术类”与“其它类”的考生,只能选报该大类中的一类专业,并按规定参加全省统一专业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考试简章的其他内容可在2009年3月10日后登陆浙江教育考试网(http://www.zjzs.net)查询。
考生将在报名信息确认点所在地参加考试、填报平行志愿,并由确认点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组建考生纸质档案。
(三)报名信息现场确认
完成报名信息网上输入的考生于3月26日至28日到所选择的信息确认点办理报名信息现场确认手续。参加体育竞赛获奖和二级运动员加分认定测试者的信息确认同时进行。未办理信息确认的考生,本次报名无效。
信息确认时,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和职业技能合格证到自己选定的报名确认点,办理报名资格审查、缴费、摄像和信息复核、确认等手续。
所有考生在报名信息确认时,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三、几点说明
(一)具有中级职业技能证书,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合格,且证书类别与报考类别一致的考生,可申请加技能分35分。考生须在报名时向报名地招生考试机构交验职业技能合格证原件。各地招生考试机构须认真核对,无误后存入考生档案。
考生职业技能合格证上的证书类别与报考类别不一致的,不能加技能分。
从2010年起取消以下7种证书的技能加分资格:ATC认证证书(Autodesk公司颁发)、PTC认证证书(PTC公司颁发)、UG认证证书(UG公司颁发)、Macromedia认证证书(Macromedia公司颁发)、Adobe认证证书(Adobe公司颁发)、长三角国家贸易单证岗位能力证书(长三角紧缺人才培训服务中心颁发)、外贸单证岗位资格证书(浙江省外经贸培训中心颁发)。
(二)政策加分项目及加分值以《浙江省2009年高职(单考单招)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为准。符合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体育项目加分考生中仅限被列为认定对象的考生,被列为测试对象的考生在测试报到时交验、上交相关材料)须在信息确认点交验、上交加分项目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份。所有加分考生名单及材料于2009年4月7日前报送计划发展处。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