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标准与姓名何干 张兮兮/画
据新华网福州11月11日电, 从2009年起,福建省将实行新高考制度,规定考生姓名字数不得超过四个汉字。
相关部门出台这样的规定,大概是怕麻烦的缘故。确实,一个名字在四个汉字以上,不利于信息传递,无益于沟通交流,会给社会管理带来一定程度的困扰。别的不说,单是填写在相关表格里,就不怎么爽利。据统计,目前,汉族公民的姓名超过10个字的有近千人,其中最长的姓名达到了15个字,麻烦得很。
可是,推本究原,姓名是人们用以区别彼此的文字符号,是与人生相伴始终的个体标志。因此,追求姓名的独特与个性,和取名的初衷相一致。
而且,人口众多的中国,如果对姓名的命名限制过多,会导致大量重名的出现。据统计,光是叫张伟的,就达290607人。这么一来,彼此区分的目的无法达到,造成的麻烦不是更大么?
曾经,某小学的一个班级,有四个男生都叫王伟。这可害苦了同学和老师,一声“王伟”,四个答应。
相关部门怕麻烦,从而规定姓名长度不得超过四个字,自己的困扰是解决了,可是,带给整个社会的困扰就大了。这种以部门利益至上,无视彼此区分的取名原则的作法,何止是侵犯了公民的自由姓名权?
自然,姓名有四个字,对单姓来说,选择范围还比较大,重名的可能性还不是太高。可是,对复姓者而言,取名的范围相应缩小,重名的可能性随之增加。这不是在无形中褫夺了复姓者的部分选择权么?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由公安部起草完成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对姓名长度作出规定,即除使用汉族以外其他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者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福建省的相关机构,能够将部门权力凌驾于法律至上么?
因此,公民选择自己的姓名,只要不含有法律规定的内容,比如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违背民族良俗,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等,都应该无条件地允准,不得为了部门的利益,损害公民的姓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