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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做好自治区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工作的通知
2016-11-08 作者:学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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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生委员会,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确保自治区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工作

(一)自治区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工作集中在乌鲁木齐市、喀什市两个测试点进行,分别由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喀什地区招生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各测试点要成立“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报名、测试工作。

(二)为确保测试工作质量,领导小组要严格选聘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作风过硬的考务人员,并对全体考务人员进行考前培训,要熟练掌握体育专业测试项目的动作要领和技术要求。凡有子女或亲属参加当年体育专业测试者,一律不得参与测试工作。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将选聘由自治区有关高校体育专业资深教师组成的专家巡视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测试点的工作。

(三)各测试点所在地招生办公室要选择条件良好、便于封闭的标准场地设置考场。必须有专门的警卫人员负责警戒,除考生、考务人员和专家组成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考场。

二、测试地点及时间安排

测试地点
参加测试地区
测试时间
乌鲁木齐市
(新疆师范大学)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吐鲁番市、哈密地区、昌吉州、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巴州、奎屯市
4月25日-27日
喀什市
(喀什噶尔体育运动场)
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4月25日-27日

三、测试工作

(一)测试工作依照《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工作手册及评分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2017年起,根据教育部及自治区普通高考改革相关要求,参照内地部分省市做法,取消体育测试中的专项技术测试项目,只保留四项身体素质测试项目。测试总成绩满分100分,测试项目包括100米跑、立定跳远、原地推铅球、800米跑。

(三)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须于3月30日前将报考体育专业考生信息和照片库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信息管理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信息管理科将于4月3日前将以上信息分发各测试点所在地招生办公室。

四、成绩评定与记载

(一)裁判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测试方法和评分标准,如实地评定考生成绩,并对所填写的成绩签字负责。成绩单须由裁判员、记录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学生或学生代表四方签字认可后生效。

(二)测试的各项成绩应在当日测试结束后立即以书面张贴形式向考生公布。所有项目测试结束后,各测试点负责汇总成绩并及时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信息管理科,再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分发给各地、州、市招办,并由各地、州、市招办负责公布考生体育专业测试成绩。

(三)在测试工作中,裁判员一律使用由各体育测试点统一配备的黑色(蓝色)圆珠笔或签字笔进行成绩评定与记载,不准使用铅笔。

五、志愿填报和录取

(一)报考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如同时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它批次非体育类专业志愿,在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填报文史类或理工类并参加全国统考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考试。

(二)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照考生志愿,对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全部投档,招生院校必须在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六、经费

(一)参加体育专业测试的考生需交纳报名费及测试费。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考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均由考生本人自理。

七、工作要求

(一)体育专业测试是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测试成绩是选拔体育专业新生的主要依据,各测试点须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把报名、考试资格审查关,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测试工作公平、公正、准确、透明,维护测试信度,反对本位主义思想,杜绝以任何形式放宽测试尺度、降低评分标准的做法。

(二)各考点要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测试流程和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为因素。

(三)认真对待群众举报,坚决查处循私舞弊、弄虚作假事件。对考生在体育类专业测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违规事实将被记入其诚信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工作人员和裁判员如有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当即取消其测试工作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对考试过程中替考、提供或传输试题等违法行为,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涉及考试作弊条款按照如下规定依法处理: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卷)、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为保障测试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须指派一名本办干部担任本地区领队,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地区的带队教师及考生。各考点为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指派的地区领队发放统一的领队证,领队负责在考点内协调相关事宜,协助考点做好体育专业测试工作。带队教师应为考生妥善保管财物,配合地区领队工作,并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地、州、市招生办公室领队、带队教师名单须在4月3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普招科(表样见附件4)。

联系电话:0991-8750000,传真:0991-8752302。

附件:1、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规则

2、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裁判员职责

3、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专家巡视组工作职责

4、地、州、市招办领队、带队教师汇总表

5、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至十七条)

2016年10月8日

附件1:

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规则

1、自觉服从测试点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测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测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凭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测试。应主动接受测试点工作人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必要检查。

3、按规定携带体育专业测试所需衣物进入场地。测试场地为塑胶跑道,考生须穿符合塑胶场地要求的跑鞋,否则不得参加测试。贵重物品一律交带队老师保管,不得带入测试场地。

4、根据各测试点秩序册的编排(考前一天可到各地、州、市招办带队老师处查询),参加测试的考生在考前30分钟到测试点检录处检录,进场后按照测试项目编排组参加测试,参加测试时全程接受考点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的检查。

5、在测试过程中,做好各项准备活动,严格按考点测试工作人员的指令在指定区域参加测试,避免发生运动损伤和运动事故。

6、遵循体育专业测试各项目的要求和纪律,认真参加测试。当犯规次数超过一定次数时,将被取消单科的测试资格。

7、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测试场地,一经发现一律按作弊处理。

8、在测试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及时通过测试工作人员或场内的地、州(市)带队老师进行协调,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测试工作正常进行。

9、测试结束后立即离开测试场地,不得逗留,不在测试场地丢弃垃圾。

附件2:

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裁判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项目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检查并核对考生《准考证》及二代身份证。

三、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四、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五、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

六、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附件3:

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专家巡视组工作职责

1、参与当地体育专业测试领导小组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体育测试工作。

2、检查了解考务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考场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3、检查测试工作的各个环节是否严格按《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办法和测试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4、检查成绩评定和成绩记录是否真实,是否做到了身体素质测试的各项成绩均在当日测试结束后立即公布。

5、检查考风考纪,对群众举报的问题以及违规考生和工作人员是否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4:

地、州、市招生办公室领队、带队教师汇总表

地、州、市(盖章):                                                                           2017年 月 日

序 号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联系电话
 
 
 
 
 
 
 
 
 
 
 
 
 
 
 
 
 
 
 
 
 
 
 
 
 
 
 
 
 
 
 
 
 
 
 
 
 
 
 
 
 
 
 
 
 

备注:1、联系电话应填写移动电话,且体育专业测试期间必须保证联系畅通;2、须附1寸免冠照片,格式为:姓名+.jpg

附件5: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至十七条)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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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简介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成立于1985年,是乌鲁木齐市属唯一一所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改革开放后新疆成立的第一所高等职业院校。2007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原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与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新的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实行区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现有5个校区,占地2109.5亩。学校总资产7亿元,拥有224个校内实验(实训)室和259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03亿元,图书馆各类藏书(含电子图书)95万余册。学校设有经济贸易学院等16个教学单位和1个国际合作办学机构。在编教职工710人,其中专任教师473人,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占教师总数的32%,“双师”教师比例为88.47%,硕博比为56.7%。  学校目前开设63个专业,包括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重点建设专业5个,中央财政专项支持重点建设专业4个,中央财政支持服务产业能力建设专业2个,自治区示范校重点建设专业4个,自治区特色专业10个。学校生源质量和就业率始终保持良好态势,毕业生“双证书”率达到90%,就业率一直稳定在95%左右。  学校现已成为新疆现代服务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龙头高职院校,是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自治区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职教园区理事长单位和乌鲁木齐职教集团龙头高职院校。2015年成为文化部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试点院校。科研能力居全国高职院校第67位、新疆高职院校第1位。2016年入选全国“服务贡献50强”高职院校,是自治区首个大学生(高职)就业创业实训(孵化)基地建设单位,孵化基地现已获得乌鲁木齐市、自治区和国家三级“创客空间”授牌。  学校与新加坡PSB学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开设有物流管理、酒店管理、电气自动化、机械制造与自动化四个专业。与俄罗斯联邦鄂木斯克州陀思妥耶夫斯基国立大学互建“文化中心”,实现教师、学生互派。与同济大学、湖北大学、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等国内高等院校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
  • 塔里木职业技术学院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阿拉尔市
    学校简介塔里木职业技术学院座落在塔里木河源头、南疆区域中心城市——阿拉尔市。塔里木职业技术学院是师市直属正处级公益二类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塔里木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4月10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成立的综合类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多学科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业务上受兵团教育局指导和监督。塔里木职业技术学院校区规划占地面积1069亩,总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总投资21.36亿元人民币,一期项目总建筑面积13.28万平方米,总投资11.36亿元,于2021年3月22日开工建设。一期项目完成并投入使用。二期项目预计2022年动工,2023年年底可投入使用。塔里木职业技术学院目前设有机电一体化、汽车运用与维修、现代纺织技术、电子商务、大数据与会计、工程造价、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学前教育、数字媒体技术等9个专业。2020年9月实现首批招生358名,2021年招生1583名。目前在校生1680人。2022年计划新招2500人,在校生可达到4200人左右。目前学院由6个行政机构和5个二级学院,及一个基础教育部组成,共有教职工126人。2022年计划新增纺织品设计、旅游管理、护理、建筑工程技术、通航器维修、空中乘务等6个专业,到2025年可实现开设31个专业,形成两柱(纺织服装、通航产业),六梁(智能装备、工程技术、电子商务、旅游管理、教育、健康)八个专业群的学院结构。预计在校学生可突破一万人。通过浙江职教联盟七所院校组团签订帮扶协议及柔性人才引进为学院后期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师市各级各部门大力支持学院建设发展,通过简政放权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学院办学自主权,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为师市进一步探索高校办学管理模式,打造示范样板。学院与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塔建三五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新农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分公司、新疆新越丝路有限公司、阿拉尔市疆南五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六家企业签署校企合作框架协议,为校企共建“塔里木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基地”“校外实践基地”。学院将与签约企业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顶岗实习、人才培养、专业学科建设等多方面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与合作,把企业对人才的要求直接纳入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实现学生职业能力与企业岗位要求之间的“无缝”对接,逐步构建校企合作双赢局面。学院立足于产业发展方向,着力做好人才聚人产业留人工作,为兵团南疆及师市人口集聚将带来积极的作用,为南疆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2021年在全国第六届大学生艺术表演类节目评选中,我院报送的两个节目获得1个兵团一等奖、1个兵团三等奖,并代表兵团参加教育部第六届大学生艺术表演类节目评选,在众多优秀节目中脱颖而出,荣获到成都现场展演。
  • 铁门关职业技术学院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学校简介铁门关职业技术学院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综合类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院设有机械工程系、汽车工程系、化工工程系、信息工程系、教育与艺术系、基础教学部、成人继续教育部等7个系部,现开设机电一体化、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应用化学技术、汽车车身维修技术、电子商务技术、学前教育等七个专业。现有教职工111名;其中,高级职称教师20余人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10余人。学院紧紧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新疆核心区域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努力构建与产业发展要求一致、门类齐全、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专业发展体系。 学院(库尔勒校区)位于美丽的梨城——新疆库尔勒市,占地216亩。校园内花草繁茂,绿树成荫,环境幽静,学习生活和课外活动条件优越。综合教学楼、技能训练中心、实训楼、学生公寓、食堂、学生浴室、标准运动场等硬件设施一应俱全。学院共建立了50多个实训室、10余个实训车间,实训场所面积20000多平方米,设备总值超过3000万元。学院与新疆九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四运东风汽车大修厂、库尔勒中石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40余家企业签定合作协议,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 学院先后荣获“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荣誉称号,被评为 “自治区卫生红旗单位”、“兵团文明单位”。
  • 学校简介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53年,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以工科为主,多学科、多层次的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自治区唯一一所以培养交通运输类专门人才为主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被誉为“新疆交通运输人才摇篮”。学院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校园占地858.73亩,建筑面积22.97万平方米,现有固定资产总值6.47亿元,馆藏文献71万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35亿元。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紧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交通枢纽建设,秉承“立足交通,服务社会,建设特色鲜明、西部一流”的办学定位,坚持“团结 进取 务实 创新”的校风和“励学 笃行”的校训,先后为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培养人才近8万人。目前(数据截至10月8日),全日制各类学生11038人(本科生259人、高职10495人、中职96人、技工188人)。学院现有教职工477人,其中专任教师371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211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03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0人,具有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的“双师型”教师268人。现有全国优秀教师1人、全国黄炎培职业教育杰出教师3人、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名师2人、交通运输科技英才4人、物流职业教育教学名师1人、自治区天山英才2人、自治区级教学名师2人、自治区级教学能手3人。学院下设26个内设部门,8个二级学院,5个党总支、19个党支部,其中离退休党支部1个,企业党支部2个,共有教职工党员454名,其中在职党员292名、离退休党员105名,学生党员57名。学院紧紧围绕教育强国、交通强国国家战略,服务自治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交通枢纽中心建设与交通强国试点省区建设需求,设有道路桥梁工程、汽车工程、机电工程、运输管理、人工智能工程、人文基础教育、马克思主义、继续教育等8个二级学院,开设土木工程、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能源与动力工程、物流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等5个与本科院校联合开办的应用型本科专业,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智能交通技术等37个全日制高职专业,覆盖了公路、铁路(轨道)、水运(海事)、邮政(物流)及综合交通运输领域,获批教育部高水平骨干专业项目认定10个、中央财政支持专业服务产业能力发展项目2个、自治区首批高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群1个,自治区特色专业9个。同时学院面向交通运输行业和新疆区域积极开展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技能鉴定和社会服务,培养的人才成为自治区交通运输建设的主力军,大批优秀人才已经成为交通行业各条战线的中坚和骨干力量,为学院赢得良好的办学声誉和社会影响力。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学院党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自治区建设“教育强区”的战略思想,主动服务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和交通强国新疆区试点建设,2017年进入自治区优质职业院校行列,2019年被教育部认定为国家级优质职业院校,学院的整体办学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得到显著提升,在自治区同类院校中名列前茅,各项事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同时,学院是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国家职业教育汽车维修技术实训基地、第45届、46届世界技能大赛汽车技术项目中国集训基地、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教育部智能制造领域中外人文交流人才培养基地、交通运输实训基地、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站)。2020年12月31日,由学院牵头,政、行、企、校共42家理事单位共同组建新疆交通运输职业教育集团挂牌成立。“十四五”时期,学院将紧跟教育强国、交通强国国家战略,立足服务自治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交通枢纽中心建设,以教育现代化为指引,以内涵式发展为途径,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深化改革创新,坚持开放办学,全面提高学院办学治校能力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建成“特色鲜明、行业一流、国内知名、文明开放、师生幸福”的高等职业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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