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2018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为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已被我院春季自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如符合秋季普通高考报名条件且报名参加考试,只能报考秋季普通高考本科以上批次的志愿。如考生被秋季普通高考和春季考试招生同时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电子学籍注册时,只保留其秋季普通高考录取资格,春季考试招生的录取资格将予注销。我院春季考试招生录取的学生与全国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条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院代码:14102
五、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东姜井凯苑路148号
六、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是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成立的天津唯一一所广播影视类学院,是独立设置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院。学院采用新的办学机制和模式,为全国广播影视等文化产业和信息传播行业培养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
学院设立新闻传播系、影视技术系、表演播音系、应用艺术系、基础课部、实训(网络信息)中心等教学部门,集教学、科研与影视节目制作于一体。
学院依托天津广播电视传媒集团强大的产业背景和行业支撑,为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提供了可靠的实训基地,师资力量雄厚,目前拥有一大批国际国内知名的广播影视界专家、学者,形成了一支高水平双师型师资队伍。
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全面提升文化软实力的社会背景下,广播影视事业、新文化产业及新媒体蓬勃发展,为学生提供了广阔的就业空间,我院毕业生近三年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
学院的办学特色:坚持教育教学与广播影视事业鱼水相依的行业特色;走多领域兼容、交叉渗透的大传播之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重视学生综合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8年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专业,并按照市教委核准下达的具体各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学费标准:5500元/生·年(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摄影摄像技术专业,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专业,广播电视技术专业);8000元/生·年(影视编导专业、播音与主持专业、戏剧影视表演专业、人物形象设计专业、影视动画专业、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住宿费标准:1000元/生·年。如天津市政府对当年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天津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报考条件及要求
第八条报考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具有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同时具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考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报名及考试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按照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平正义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按考生填报的志愿,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绩点成绩、“技术”考试成绩和“综合能力”考试成绩的总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录取照顾政策按照《天津市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院校志愿录取依据《2018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将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绩点成绩、“技术”考试成绩和“综合能力”考试成绩的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三个专业志愿)。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美术类录取规则。在考生普通高考或春季考试招生艺术类美术类专业市级统考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绩点成绩、“技术”考试成绩和“综合能力”考试成绩的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六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八条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在接到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录取结果同时在学院官网上公布。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应当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请假,经学院批准方可延期报到。否则逾期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因以外)。具体报到要求见《2018年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院依据《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为激励学生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政策建立了奖助学金体系;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8年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院有关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gbys.com
电话:022-27525825 022-27520959
传真:022-27525825 QQ:3237203314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东姜井凯苑路148号邮编:3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