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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2008 年招生章程
2008-05-23 13: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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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代码:1201 (江苏省)、 10299 (国标)

  学校性质: 全国重点大学

  校 址: 校本部(镇江市学府路 301 号)

  录取规则:

  江 苏 省

  1.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学校志愿间不设级差,按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学校平行志愿视为同一志愿。

  2. 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艺术类提前统招本科批必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 4C ;普通类提前本科(师范类)批选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 BB ,普通类第一批本科选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 BB+ ,普通类第二批本科选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 BB ,以上普通类各批次必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 4C 1 合格。

  3. 选测科目等级加分(不含艺术类)标准为:物理(或历史) A+ 加 5 分,物理(或历史) A 加 3 分。

  4. 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加选测科目等级加分计算录取分,在符合我校招生专业对选测科目要求的情况下, 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 从高分到低分(同分考生按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考生专业,如由于选测科目不符,部分专业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进行专业计划调整。

  5. 符合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录取。

  6. 选测科目等级较高且符合我校录取志愿要求的优秀考生,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进档后,使用已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在我校本科第一批投档线下,省本科第一批控制线上按录取分择优录取,总数不超过我校在江苏省本科第一批招生计划的 1% 。

  7. 省级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高中阶段)报考我校,同等条件优先录取,优先满足与其特长相关的专业志愿。

  8. 我校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英语专业须有口试成绩且达良好及以上。

  9.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江苏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对文化分和专业分均上线的考生,进档后以投档分加专业分计综合分, 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 从高分到低分(同分考生按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考生专业。

  10.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此外, 色觉异常(色弱、色盲)者不能录取在我校艺术类专业及理工类工业设计专业 。

  11. 报考我校的高水平运动员,必须经我校考核认可,进档后,按我校确定的专项测试等级及享受文化成绩照顾政策,使用向社会公布的计划,优先录取。获得“优秀”等级的高水平运动员,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获得“合格”等级的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指定专业。

  12. 报考我校的艺术特长生,必须经我校审核认可,并在填报志愿前与我校签订协议书。进档后,根据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对 获得“优秀”等级的艺术特长生加 10 分安排专业,获得“合格”等级的艺术特长生加 5 分安排专业。

  13. 以上录取规则与江苏省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江苏省招生政策。

  其 他 省

  1 .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学校志愿间不设级差,按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学校平行志愿视为同一志愿。

  2. 考生进档后,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同分考生按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3. 符合所在省规定的加、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加、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4. 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5. 报考我校的浙江、山东、河南、安徽省艺术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 我 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并且成绩合格。浙江、河南、安徽省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者方可按我校的录取原则参加录取。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对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浙江、河南、安徽省考生包括省统考成绩与我校单考成绩)均上线的考生,以文化成绩(含数学)加专业成绩(我校单考成绩)计总分,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同分考生按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考生专业。对未提供专业志愿或仅有一个专业志愿的省份,按专业考试报名时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6.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此外,色觉异常(色弱、色盲)者不能录取在我校艺术类专业及理工类工业设计专业。

  7. 报考我校的高水平运动员,必须通过我校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在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考生中,对获得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有证书)且测试成绩达到“优秀”等级标准的考生,我校单独组织文化课考试,并根据组队需要及文化成绩综合考虑录取。其它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我校根据组队需要,按照教育部、考生所在省有关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及我校规定的文化成绩照顾政策,进档后,使用向社会公布的计划,优先录取。

  8.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的招生政策。

  本章程由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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