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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2010-06-02 18: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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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精神,认真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我院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有关招生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国标代码13472)英文名称为“CONCORD UNIVERSITY COLLEGE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办学地址:福州市闽侯上街大学城学园南路。

  第三条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创立并通过国家教育部首批确认的独立学院。

  第四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本科。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2010年招生计划由福建省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核准,具体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办学点地址及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学院招生办公室网站上也予以公布。

  第三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六条 报考学院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七条 学院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四章 录取

  第八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采用专业级差调配原则(第一专业志愿与其它专业志愿设5分级差,其它专业志愿与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设2分级差,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配)。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根据福建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音乐表演(声乐、器乐方向)只录取参加福建省音乐类专业统考、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从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省专业统考本科控制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定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按专业文考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专业文考综合分=考生文化成绩×30%+考生专业成绩×2.5×70%。其中,考生专业成绩是指考生参加福建省专业统考的成绩),择优录取。

  根据福建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音乐表演(舞蹈方向)只录取参加福建省舞蹈类专业统考、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从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省专业统考本科控制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定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按专业文考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专业文考综合分=考生文化成绩×30%+考生专业成绩×2.5×70%。其中,考生专业成绩是指考生参加福建省专业统考的成绩),择优录取。

  根据福建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动画、美术学(艺术设计方向)只录取参加福建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从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省专业统考本科控制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定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按专业文考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专业文考综合分=考生文化成绩×40%+考生专业成绩×2.5×60%。其中,考生专业成绩是指考生参加福建省专业统考的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学院招生工作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在福建师范大学招生监察组的指导下开展。考生可向福建师范大学监察处(0591-22867115)提出申诉。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如生源所在省拟统一寄送个人纸质档案,新生需持有关证明),报到时移交给学院。

  第十三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方能注册。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前三学年每年按以下标准预收: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日语、金融学、法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人力资源管理、电子商务、物流管理、财务管理、通信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等专业15000元/年;广告学、汉语言文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专业13000元/年;音乐表演、动画、美术学(艺术设计)等专业18000元/年,第四学年按四年实际修读的总学分结算并交费(第四学年学费不高于前三学年收费标准)。

  住宿费:每人1200元/年。

  以上收费标准以福建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者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奖励优秀学生,鼓励学生勤工助学,学生可申请优秀考生奖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困难补助以及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颁发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cuc.fjnu.edu.cn/

  学院E-mail:xhzs@fjnu.edu.cn

  通讯地址:福州市闽侯上街大学城学园南路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招生办

  邮政编码:350108

  咨询电话:0591-22868667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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