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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师范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06-13 16: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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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设立的奖励金额最大的国家级奖学金项目,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是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奖励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旨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坚定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信念。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 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 24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 91号)、《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申请资格

  1.国家奖学金由本专科二年级(含)以上全日制在册学生申请。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1)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学生必须经各系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小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并能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2)民族预科班学生,升本后的第二年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3)专升本学生入学后的第二年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

  1.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年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不得有无故欠交学费或住宿费等情形;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参评学年度无不及格科目(含任选科目),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排名前5%;

  (5)参评学年度必须获得六盘师范学院一等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申请的上学年度无违纪行为;不得有无故欠交学费或住宿费等情形;

  (3)经各系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小组认定为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方能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

  (4)所有记录在教务系统考试的成绩无第一次考试不及格,上学年综合测评排名专业(年级)前30%或综合测评排名比上一学年进步10名(含10名)以上。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通过银行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账户。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系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对系评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 各系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成员应该包括各系党政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

  各系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小组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第七条 名额分配

  1.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

  根据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分配给学校的名额,每个系评审出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候选人的综合

  测评、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评选出学院国家奖学金人选。

  2.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

  按照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分配给学校的名额,根据全院学生人数(除了大一学生)分配名额。计算方法:系名额=[系应参评总人数÷全校学生应参评总人数]×学院总名额[院学生总数是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人数,采用四舍五入计算]。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禁不正之风。

  第九条 各系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组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主要考虑学业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主要考虑学业成绩,在已经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学生中产生,并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各系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评选程序,通过多种途径公开评选信息,集中讨论评选结果,对初评结果进行不少于五天的公示。

  第十条 各系引导学生积极关注和参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的评选。教育学生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如有弄虚作假、虚报信息的情况,学院将取消其当年和下年的参评资格,同时终止该生其他资助、奖励项目,追回已发放的奖(助)金,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院发布评选通知,公布各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要求以及材料提交节点;各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经过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进行汇总、审核后报院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进行不少于五天的公示。院级公示无异议后,报贵州省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

  第十二条 为保证各项奖、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系需指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专门联系人,按时报送各项材料。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审批表和汇总表须按照要求填写,由系党总支书记签名审核、加盖系公章,并以系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学生处。

  第十三条 学生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规范填写《申请审批表》。

  第十四条 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并下拨款项后,学院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五条 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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