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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指南
2006-05-13 13: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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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同时以不同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的招生规定及本校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天津商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将依据《天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进行管理,按类、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颁发天津商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天津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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